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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科学基金用得更好?

  • 发布时间:2015-07-07 01:31:14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第二看台

  文·本报记者 操秀英

  “引入间接经费,比例也比过去管理费的5%高出很多,这就使依托单位的间接成本得到了合理的补偿,改变了过去资金成本捉襟见肘的局面。”中科院物理研究所副所长文亚说,科技基金管理的新办法解决了科研工作中的许多难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国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财政部、基金委联合修订发布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简称《资金管理办法》)。

  一线科研人员及依托单位对新举措怎么看,如何让科研资金财尽其用、真正促进科技创新?在近日基金委举办的《资金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会上,与会代表各抒己见。

  打破“见物不见人”激发创新热情

  《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包括:将项目资金按照直接费用、间接费用进行了划分;扩大劳务费的开支范围,并取消了比例限制;进一步下放了预算调整权限。

  此前,项目经费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管理费及劳务费。修订后,与科学研究直接相关的部分,即设备费、材料费等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及劳务费被作为直接费用,原来的管理费被单列成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及绩效支出。

  以前项目经费不能用于支付在职人员的绩效,只有极少部分用来支付非项目人员如研究生的劳务费。这种方式被诟病为“见物不见人”,不利于激发研究人员的创新热情。按2002年的方案,劳务费占15%的比例,现在则上不封顶。记者采访的几位一线科研人员认为,这一变化有利于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投入科研项目,激发其潜力。

  文亚说,以往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不能超过资助经费的15%或者10%。这种一刀切的比例核定方式在新的科研形势下也愈加不合乎实际需要。新办法中劳务费调整为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时间等综合考虑,设定更加合理,也提高了学生和博士后工作的积极性。在今年刚刚过去的集中申请阶段,物理所要求申请人按照科研的实际需求编制劳务费预算,并加以详细说明。

  有不少人担心,这一旨在给科研人员更多自主权的措施,是否也会给部分人谋私利带来便利。对此,基金委主任杨卫表示,办法中出台了一系列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举措,包括要求建立符合自然科学基金特点的绩效管理、评价机制和项目资金管理承诺、信用和公开机制等。

  例如,《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资金使用“五不得”: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虚构或超标准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将项目质量纳入信用评价

  浙江大学总会计师石毅铭说,自然基金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2年内可留用;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原渠道退回。这对广大科研单位来说是个利好。

  他建议,应制定以项目质量成果为主,结合财务指标评价的信用管理制度。“目前,依托单位信用管理规定尚未制定,但对传统的主要依据财务验收指标的评价制度,我们觉得不够科学全面。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所追求的应该是项目任务的高质量完成,而不应仅仅是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建议将项目任务完成质量指标纳入信用评价制度,并以此为主(建议成果质量指标占70%比重)。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建议一定几年(可以参照项目研究周期)。

  此外,他认为,从原来5%的管理费大幅度提高到约15%的间接费用,这是极好的,但对高校组织科学研究投入的成本来说,补偿仍然不足,建议进一步优化间接费用核定。如对信用等级高的项目承担单位,逐步将间接费用占直接费用的比重提高至30%以上;借鉴国外间接成本核算经验,结合我国大学财政投入特点,逐步建立健全基于科研成本核算的间接费用核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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