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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自寻短见给哪门子救助金?

  • 发布时间:2015-07-02 02:31:50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来论

  6月16日早晨,58岁的蒋玉玲被发现在派出所院内自缢身亡。6月29日,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通报称,初步调查排除他杀;此前,因儿子闫智勇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蒋玉玲被家人送到派出所,连续数日吃住在派出所,要求释放其子。蒋玉玲家属表示获得一笔救助金,数额不便透露,因事情已经解决,不再接受采访。

  按照警方说法,对农妇蒋玉玲之死派出所没有任何责任。既无责,政府为何要支付“一笔救助金”?财政资金只能满足公共用途,抚恤贫困或其他困难家庭,亦应有法律或政策支持。如果就因为农妇在派出所内自缢,就支付“救助金”,岂不是花得不明不白。

  可以想见,出现这类事情后,地方政府出钱无非出自两种原因:一是官方有责任,要拿钱摆平。二是官方什么过错都没有,但为免于当事人纠缠,花钱买个消停。如果是官方存在过错,或公职人员职务行为造成公民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赔偿。然而现实中,地方政府为息事宁人而花“大头钱”的情况,并不少见。以高额赔偿或“救助”,换取对方免究政府部门或官员责任的情况,也常有。

  禹州市这起农妇自缢事件,如果确如官方所称,派出所无任何过错,“救助金”既不合理,更不合法。按理说,上级或当地人大应追究政府部门滥用权力、滥花财政资金的责任。而问题也正在于此——滥赔付的问题,似乎从来就没有责任一说。主要问题是,不知道谁在为财政资金、公共利益负责。纳税人对滥用税款行为最为不满,但纳税人的话语权又是最弱的。

  问题是,这样一笔“救助金”,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另一种可能,那就是对农妇的死,派出所负有一定责任,为了遮掩而拿钱摆平。如果原本没有责任,因为支付“救助金”而蒙受舆论质疑之冤,官方的公信意识之轻,也是个问题。

  我认为,即便是农妇到派出所无理取闹,或是家人强送其到派出所“捞人”,导致了农妇寻短见,派出所甚至公安局、镇政府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闹派出所、以吃住在派出所的方式相要挟,已经涉嫌妨碍公务、扰乱国家机关秩序。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当时就应依法处理这件事。而某些人所以信奉“一闹就灵”,闹大了就有人重视、赔付、救助,一个原因是地方官员善于息事宁人,一个原因是税款好花,没人心疼。

  □马涤明(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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