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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前七天内最低价才叫原价

  • 发布时间:2015-07-01 08:36:29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核心提示

  “原价”应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虚构原价或虚假优惠折价都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本报讯(记者 胡萌伟)“这款连衣裙前几天优惠价还290元呢,今天店铺又搞活动了,可折扣价居然变成了330元,原价却标为980元!”在外企工作的贺小姐浏览购物网站时,愤愤地说。日前,国家发改委在官网发布了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根据通知,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即为“虚构原价”;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即为“虚假优惠折价”,以上两种情形,都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通知解释,“原价”应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通常店铺一上新,为了吸引顾客购买,我们一般都会标一个原价,再标一个新品优惠价。”对于此次出台的价格新规,主营女装的网店店主小飞坦言,作为经营者,自己对政策规定其实并不太清楚,“行业都是这样子,一件衣服想标多少钱就标多少钱,想打什么折扣就打什么折扣。”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姚建芳表示,从此前的“6·18”年中庆就可以看出,几乎所有价格战都暴露出了电商一直以来存在的价格欺诈问题,“我认为,此次新规的出台是应对价格战的有力措施,更加详细的条款将会对电商起到规范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明确了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连带责任,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

  尽管如此,不少消费者仍对规定的执行效果表示出担忧:下次电商大促时,商品的价格就不再让人“云里雾里”了吗?姚建芳表示,规定本身的初衷必然是想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对未按照要求标价的,则需要配合处罚措施和相应的监管,才能使规定起到一个良好的效果。“不明就里的标价究竟还能走多远,消费者会不会继续为‘促销’买单,确实是现在电商需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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