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改革试点验收办法
- 发布时间:2015-07-01 01:31:48 来源:国家林业局网站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全面、客观评价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成效,确保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根据国家关于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验收对象
承担国有林场改革试点任务的省级人民政府。
二、评估验收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河北等七省国有林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以及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小组与试点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责任书。
(三)《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
三、评估验收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反映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成效。
(二)坚持公平公正,做到验收指标、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公开透明。
(三)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既反映国有林场改革整体进展,又突出重点环节。
四、评估验收内容
(一)定性定编定经费(30分)。主要考核是否按照经批复的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了国有林场性质;是否制定了国有林场事业编制核定标准、是否实际按照核定标准落实了国有林场事业编制;界定为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是否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复并明确其公益事业单位类别、职能和编制数等,是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拨款或者差额拨款);界定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是否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机制创新(15分)。主要考核国有林场岗位设置情况,是否设置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是否建立了绩效考核机制;国有林场生产性用工是否实行了政府购买服务;场办企业是否按独立法人运作。
(三)职工社会保障(10分)。主要考核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林场职工(包括在职和退休)是否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及离休人员的养老和医疗保障情况。
(四)分离办社会职能(5分)。试点地区国有林场有场办学校、医院的,主要考核是否将场办学校、医院移交属地管理。
(五)森林资源管理(12分)。主要考核国有林场是否建立了森林资源档案,森林资源家底是否清楚;是否建立了管护责任制;改革期间是否出现了违规违法流转、占用、侵占、调拨国有林场林地和超限额采伐、滥砍滥伐国有林场林木现象;省级是否建立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机制。
(六)富余职工安置(5分)。主要考核对是否对国有林场职工进行了妥善安置。
(七)社会稳定(5分)。主要考核是否发生因损害职工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信访案件,影响社会稳定。
(八)筹集和使用改革资金(10分)。主要考核是否按规定安排和使用中央财政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是否安排了国有林场改革资金,市县是否安排了国有林场改革资金。
(九)加强基础设施建设(8分)。主要考核地方政府是否安排国有林场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十)完成时间。凡未能在2015年9月30日前向国家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小组提交验收申请的,扣5分。
五、评估验收结果评定
验收结果采取百分制计分,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
(一)合格。验收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评定为合格。
(二)不合格。有以下情形的,评定为不合格:
1.验收得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
2.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率低于90%的;
3.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影响恶劣的;
4.出现重大信访案件的。
六、组织实施
国有林场改革试点评估验收工作由国家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小组组织实施,以省为单位进行验收,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具体程序如下:
(一)省级自验。试点省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对试点地区以市、县为单位进行自验收。
(二)申请国家验收。完成自验收后,由试点省人民政府向国家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同时并将报送自验收报告。
(三)国家验收。国家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小组组成验收组,对试点省国有林场改革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采取抽取样本县(市)的方式进行,其中河北省为丰宁县和隆化县;江西省、湖南省、浙江省抽样5个县(市);安徽省为黄山市黄山区、滁州市抽样2个县;山东省泰安市和临沂市各抽样2个县;甘肃省庆阳市抽样庆阳市和2个县。
抽样验收结果在抽样地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整改回复。试点省根据国家评估验收组反馈意见,就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在1个月内向国家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小组上报书面整改报告。
七、评估验收结果运用
国家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小组对验收结果进行通报。
附件:国有林场改革试点验收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