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设立银行渠道全面放开
- 发布时间:2015-06-27 05:53:18 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即日起,银监会将正式依法对合格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申请进行受理,标志着民营银行步入了前所未有的改革发展机遇期。可以预计,民营银行发展将提速,但下一步还需在差异化、特色化上做文章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转发《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从即日起,银监会将正式依法对合格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申请进行受理,标志着我国民营银行步入了前所未有的改革发展机遇期。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6月26日举办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营银行作为银行业新的进入者,唯有坚持差异化的经营模式,推出特色化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才能站稳脚跟,形成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各类资本“齐步走”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和机构类型已全部开放。”尚福林强调,广大民间资本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意愿、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自主选择。也就是说,今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品类齐全、渠道多样,可供民间资本自由选择、自主投资。
这意味着,不仅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外资也能够进入设立民营银行。尚福林表示,我们坚持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去批准他们设立银行,不同性质的资金、资本进入银行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资进入中国的银行市场受外资相关管理条例的约束,只要符合外资相关管理条例,就可以进入中国的市场。外资进入中国设立银行,一是要有银行背景,另外是有资本金和整个资产规模的要求。
此外,为提高申请效率,银监会将推行限时审批制度,建立民营银行限时审批管理台账,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比现有法定时限缩短了2个月。
“目前,已有40多家民营银行向银监会提出设立申请,但迄今为止基本还处于意向表达,并未进入实质性环节。”尚福林介绍说,此前,在《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民营银行设立尚未明确需要准入条件及审批程序。在《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后,银监会将根据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审批工作。
民营银行审批权下放也是《指导意见》的亮点。尚福林表示,民营银行将实施属地监管,其筹建申请受理权和获准开业审批权将下放至地方银监局,但其他环节仍然由银监会把关。
鼓励差异化发展
《指导意见》强调,民营银行的定位要寻求差异化发展,打造出具有鲜明自身特色的金融产品。
从5家已经成立的民营银行业务来看,其模式各具特色。例如,微众银行采用了“大存小贷”的模式,即“存款限定下限,贷款限定上限”;华瑞银行采用了“特定区域存贷款”模式,即“限定业务范围、区域范围”。
“引进民间资本设立的民营银行,在传统的银行经营领域中没有任何优势,因此,从一开始就必须寻求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打造出具有鲜明自身特色的金融产品。”尚福林表示,只有如此,才能在市场中争得一席之地,成为我国银行业市场中的生力军,从而有望在竞争中有利于推动我国银行转型谋变、创新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质量更高、效益更强的金融服务。
《指导意见》还强调,民营银行的设立要成熟一家、设立一家,不能一哄而起,并将“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作为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原则之一。这既是促进民营银行科学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确保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重要保障。
《指导意见》出台以后,业内人士预计,民营银行发展将提速。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室主任曾刚认为,短期内民营银行数量不会出现爆发式增长,但在民营银行设立制度化后,未来发展速度将比此前要快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