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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民营银行筹建申请4个月内可获答复

  • 发布时间:2015-06-26 16:17: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6月26日电 《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日前正式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今日表示,从即日起,银监会将正式依法对合格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申请进行受理,对于依法受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比现有法定“6个月”的批筹时限缩减2个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介绍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尚福林表示,民营银行从试点到现在,许多民营企业对设立民营银行表示出较大的热情和兴趣,有的还书面表达了申请意向,相关各方主要是以表达意向为主,《指导意见》印后,银监会将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进申设工作。从即日起,银监会将正式依法对合格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申请进行受理。

  尚福林要求,组织由各省市银监局启动申设前的辅导工作。帮助相关市场主体开展可行性研究,主要看有申设意向的民营企业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具有办好银行的主观愿望和良好动机,是否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有意发起设立银行的民营企业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有无不良记录;发起设立银行的方案是否科学完善,本地的市场资源能否支撑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如果这些方面有什么缺陷和不足,各地银监局要及时予以指导和辅导,解决申请人的疑难问题。

  尚福林强调,各省银监局与银监会相关部门就拟设民营银行的可行性、合法性、完善性进行讨论论证。主要看风险承担制度、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等是否可行;资质条件和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拟设银行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经营方针和计划是否合理。通过前期论证,及时向意向申请人反馈修正意见,方便申请人修改完善申请材料,提高申请方案的可行性。

  尚福林指出要与地方政府进行会商。协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为新设民营银行营造良好金融环境,落实支持银行发展和风险防范的相关责任,商议促进民营银行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

  尚福林同时要求建立限时审批制度。为提高民营银行申设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银监会将推行限时审批承诺,建立申设审批管理台账。对于依法受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比现有法定“6个月”的批筹时限缩减2个月。

  尚福林还表示要下放审批权限,将设立民营银行筹建申请的受理权和民营银行开业审批权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银监局。同时,由各地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负责事中事后的日常监管,以更好地贴近民营银行实施属地监管、协同管理和日常监管服务,为民营银行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监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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