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秦山第二核电厂3、4号机组安全相关系统定期试验监督要求部分内容修改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5-06-25 15:30:38 来源:环保部网站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安全相关系统定期试验监督要求〉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的请示》(中核运行执照发〔2015〕124号)收悉。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3、4号机组安全相关系统定期试验监督要求》(B版)6项修改申请中,以下3项修改是可接受的,现予批准:
一、“产生第一组事件的监督要求”列表中删除序号为11(LLS1事件)的项目;
二、“产生第一组事件的监督要求”列表中删除序号为13(RGL1事件)的项目;
三、“产生第一组事件的监督要求”列表中,将序号为45的事件名称由“RPR3”修改为“RPR4”。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准的方案进行文件修改,确保秦山第二核电厂3、4号机组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6月19日
抄送: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