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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召回车”构成商业欺诈

  • 发布时间:2015-06-23 10:30:49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北京讯】经营者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所购汽车,并由经营者退还购车款并给予相应赔偿。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类型涉及消费者购买食品、保健品、汽车、家电安装、预付卡消费、网络购物等类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在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最高法明确,经营者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构成商业欺诈。2013年9月28日,王先生以24.98万元的价格从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欧蓝德小型越野车。2014年2月,中进公司通知王先生该车应当被召回。而早在2013年6月,三菱汽车公司就已发布召回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公告,召回时间为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召回车辆范围包括王先生所购车辆。车辆缺陷系供应商制造原因,可能出现电源监视线路错误启动等后果,存在安全隐患。维修措施为更换电动动力转向控制组件。

  王先生以中进公司构成商业欺诈为由诉至法院,然而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进公司作为经营者,对车辆是否属于被召回的范围应当知道。中进公司隐瞒车辆瑕疵销售,构成商业欺诈。由于车辆销售行为发生在《消法》修订前,法院终审判决中进公司为王先生办理退车,并赔偿王先生一倍车款及车辆购置税等。而按照修订后的新《消法》,若发生上述行为,汽车销售商则需给予消费者高达3倍购车款的赔偿。

  在其余几起典型案例中,还明确了这样一些问题: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负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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