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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即将大调整!业内人士解读九大重要变化

  • 发布时间:2015-06-15 07:36:22  来源:长春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证监会12日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其中,融资融券(两融)合约展期、监管底线、投资者参与资质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同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交易细则》),修订内容包括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完善基金、债券标的选取标准,优化融资融券交易机制等方面。

  这是融资融券业务自2010年3月底正式启动以来交易规则最重大的一次调整,记者整理了关于融资融券规则中最主要的9大变化。

  第一,明确个人投资者最低资产要求为50万元。

  解读:该规定可能造成两融余额大幅减少。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已经以低于50万元资产进行融资融券的客户,原有合约可不作改变,因此,在原有合约到期前,不必担心被强制平仓。

  第二,允许两融合约展期。

  解读:允许两融合理展期,放宽原有6个月期限,预计可延长1次至2次,延长融资融券周期为投资者提供便利,有利于投资者灵活控制,避免时间限制投资策略。

  第三,两融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4倍。

  解读:本轮牛市启动以来,随着两融规模的扩大,证券公司也以定增等方式补充资本金,扩充两融业务规模。该限制从某种程度上控制了证券公司开展两融业务的风险。

  第四,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

  解读:所谓“逆周期调节”主要用于商业银行领域,由于宏观经济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会出现不同幅度的波动,经济下行时容易加剧金融体制风险。“逆周期调节机制”则将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控指标体系和风险监管制度。

  第五,取消证券公司申请两融业务需经营证券业务3年。

  解读:新规放开了对证券公司开展两融业务的要求,证券公司间竞争或将有所上升。

  第六,客户信用交易资金由第三方监控。

  解读:此变化意味着由第三方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对客户信用交易资金进行监督。对客户来说,其交易资金的安全更有保障。

  第七,对担保物的处置不再是仅有的强制平仓。

  解读:按照以往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的处置方式仅有强制平仓一种方式。《征求意见》则优化了对客户担保物违约的处置方式。《交易细则》也取消追加担保物的期限、比例的统一规定,具体比例、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减少强制平仓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八,拓宽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用途。

  解读:该规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资者融券卖出的实际成本。放宽投资者融券卖出价款的用途利于进一步增加流动性。不过由于融券客户原本就少,所以影响并不大。

  第九,修订完善了基金、债券标的选取标准。

  解读:上证所本次修订将ETF作为两融标的上市交易时间要求统一为5个交易日,持有户数要求调整为2000户,资产规模要求由20亿元降低为5亿元。二是明确债券作为两融标的选取标准。为了给下一步开展债券借贷业务预留一定规则空间,本次修订借鉴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质押债券”的资质要求,明确债券作为两融标的条件,即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及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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