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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征求意见允许两融合理展期

  • 发布时间:2015-06-13 14:32:10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钟和  责任编辑:罗伯特

  羊城晚报讯 昨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宣布,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及,为满足长期投资者需求,允许两融合理展期。

  允许两融合理展期

  融资融券管理办法修订步入倒计时阶段。6月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再次声明未经批准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同时,还透露出将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定进行修订,并称条件成熟时将按照程序向市场征求意见。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将管理办法由证监会公告上升为部门规章;二是形成了逆周期的调节机制,实行宏观审慎管理;三是强化证金公司的统计和监测监控职责;四是明确监管底线,明确证券公司的六种禁止行为;五是合理控制两融规模;六是强化投资者保护,证券公司需充分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七是放宽机构投资者参与两融的规定;八是允许两融合理展期;九是优化两融担保物违约处置方式和标准。

  此前,另有消息称,新政将考虑允许对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进行展期1-2次,每次6个月,最终方案仍未确定。

  6月10日,一家中型券商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两融合约期满后是否需要展期一至二次,证监会早在两三周之前已口头征求过意见。不过,正式的文件尚未下发。可以肯定的是,两融展期放开后,券商两融业务的灵活性将进一步提升。”

  利于培养长期投资

  据WIND统计数据显示,截至6月10日,A股融资融券余额已突破2.2万亿元大关,高达22010.25亿元,较前一交易日的21861.14亿元增加149.11亿元,再次刷新历史纪录。

  按照现有的两融业务管理规则,融资、融券合约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且不得展期。这意味着两融客户在6个月到期后都须将融资买入股票卖出,连本带息归还券商后,再行订立新合约。这不仅不利于培养长线投资者,而且集中强行平仓,容易造成市场波动。

  “我们认为,6个月的限制让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者只能进行短期投资,不得进行长期投资,这与监管层鼓励长期投资、理性投资的理念相背离”,对此,华南一家券商人士也认为,“而且,对一些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来说,6个月的融资期限使他们不得不在融资期满前被动卖出,然后再重新买入,这增加了交易成本。”

  因此,一旦允许客户申请合约展期,最多不超过两次,这意味着客户融资融券的期限将由现行的不超过6个月时间,最高延长至不超过18个月。此举将有利于培养长期投资者。(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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