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诚信建设需要开辟法治路径
- 发布时间:2015-06-12 09:29:19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诚信经商”的原则一直在商业伦理中占据主导地位。在战国时期“市价不二,国中无伪”就充分体现了古代商业活动中以诚为基础、以信为准则、以法为标尺的守法诚信商业文化基因。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但作为市场经济重要行为主体的民营企业屡屡出现失信行为、失信现象。诸多企业失信违法行为的背后,隐藏着严重的守法诚信危机。深入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价值观变迁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长期高速的发展,对解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提供了重要保证,然而由于十年动乱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破坏,改革开放后法制建设的滞后,西方文化冲击,造成我们传统价值观的断档和缺失,市场的无序竞争以及唯利是图和拜金主义思想没有约束的膨胀,这就造成了我们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企业价值取向发生了紊乱,甚至对诚信道德标准产生了怀疑,错误地把企业的规模和盈利高低作为企业和个人成功的唯一标准,从而引发了诚信缺失的现象。
第二,社会转型发展的冲击。当前中国的经济生活中,市场经济形态在不断完善,但与此同时,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非常滞后,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逐利性是资本的本质特征,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企业长期被压抑的对自身利益追求的强烈冲动,一时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将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唯一的追求目标,成为了许多企业所谓的经验之谈,忽视了是否取得自我价值、是否威胁社会和他人利益的道德问题。
第三,法律保障缺失的制约:新中国成立后,诚实信用原则虽被列入法律规范,但一直缺少完整明确具体的规定。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尚无系统规范企业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仅仅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刑法》等法律中有若干与信用有关的规定,因而企业弄虚作假、不讲诚信的情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层出不穷。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受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的驱使,损伤和践踏公平原则的事例时有发生。而法律层面保障的缺失,使失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谴责和惩罚,守信者也没有得到相应的收益和鼓励。使得失信成本很低,却往往能带来较大的回报,而守信则有可能丧失竞争力,使得诚信守诺的道德原则受到严峻挑战。
笔者认为,诚信制度有两种主要构建方式:道德构建和法律构建。回顾中国社会诚信建设历史,不难发现,中国一直强调的是道德构建的方式。这种把诚信作为至高的道德准则和商业规范的方式,虽在一定时期保证了整个社会包括企业的诚实守信,但在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原有的诚信建设路径显然已不能适应新的需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下,对目前存在失信行为,需要用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去思考企业诚信建设新的路径。
首先,健全法律制度,这是企业守法诚信的刚性支撑。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以法律为保障。以私人关系为基础的人际信任和传统的道德性的社会信任,已经不能满足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制度是民营企业讲求信用的保障,需要强化违约责任的追究,让失信成本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其次,强化内部自律,这是企业守法诚信的关键。守法诚信回归,法律是手段,自律是关键。因此,企业必须建立起经营守法诚信的自律机制。要认真制定诚信经营准则,照章经营,把发展自己、服务社会作为企业的宗旨,强化企业家群体的自律垂范作用;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水平,鼓励正当的竞争。
再次,夯实守法诚信文化,这是企业守法诚信的核心。守法诚信理念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居于核心地位。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企业文化对企业经营业绩、对企业兴衰成败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企业文化建设是提升企业整体素质的系统工程,企业文化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强大的内在驱动力,只有这样的企业文化才能引导我们的员工把守法诚信作为企业经营之本,也只有企业上下一起对守法诚信共同认同,才能确保守法诚信的价值理念根深于企业文化之中,使之成为一种日常行为。
最后,要着力开展守法诚信教育,这是企业守法诚信的保障。守法诚信的养成是个过程,只有通过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教育和自我教育才能化作自觉的行动。要提高企业经营的守法诚信水准,必须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在全社会树立起以诚为本、信守合同、讲求信誉、追求信任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守法诚信大氛围的形成,塑造民营企业家诚实守信的伦理人格。(作者系重庆市湖北商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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