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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保障部门详解腾退保障房的6种情形

  • 发布时间:2015-06-03 15:30:00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陈霞  责任编辑:罗伯特

  燕赵晚报讯(记者陈霞)保障房租住上了是否就可以一直居住?针对近期一些读者电话咨询,昨日记者从石市住房保障部门了解到,按照我省最新出台的《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细则(实行)》规定,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其租住的保障房将被要求腾退。

  石市住房保障部门相关人士介绍,《指导细则》在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后的动态监管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户籍、房产、收入等情况是否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保障对象在所承租保障性住房内的居住情况,是否出现违规出租、转借、转让、经营以及闲置等情况;保障对象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是否有破坏、损毁、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等情况。

  对于保障房承租人的退出,《指导细则》进行了统一明确。承租人、未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承购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腾退所承租、承购的保障性住房:(一)无正当理由闲置保障性住房6个月以上;(二)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三)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四)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房屋毁损;(五)利用保障性住房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六)法律、法规、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指导细则》规定,承租人、未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承购人因家庭人口、住房、经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停止发放其住房租金补贴或收回保障性住房。

  对于保障房的退出,《指导细则》也明确规定,承租人腾退住房时,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清算截至承租人完成搬迁时所产生的租金、补贴、违约金、赔偿金等,多退少补。同时,《指导细则》还明确要求,各地要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小区智能化管理模式,通过将房屋租金缴纳、租赁期限等情况与小区门禁系统关联等方式,妥善解决保障性住房退出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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