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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满月,未见存款搬家

  • 发布时间:2015-06-01 04:29:22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杨 群

  《存款保险条例》从5月1日起施行至今,刚好满月。一个月间,市场运行平稳,未出现“存款搬家”现象。但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按要求办理投保手续,“存款保险”这种对中国人经济生活来说相对陌生的事物,对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推进金融改革等,已开始形成影响。

  给存款人利益和信心加把锁

  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看来,最核心的是保护存款人利益、提升公众信心、防范挤兑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从覆盖范围看,《条例》规定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投保存款保险。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超出部分则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资产中受偿。有关测算显示,该限额的设定可为99.63%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全额保护。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强调,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说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保障了。“大额存款人与银行业务合作关系更密切,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不会轻易搬家。”按规定,在处置问题投保机构时,存款保险大多采取收购与承接等市场化手段,将问题机构的存款转移到健康机构,从而使存款人存款、业务继续得到保障。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员魏加宁指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风险采取必要的早期纠正措施。对金融风险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置更重要。

  从政府托底向市场化转变

  市场刚接触“存款保险”时,有百姓困惑:“从未想过银行会倒闭,因为背后有政府,有问题政府会托底。靠存款保险保障权益,不是从‘绝对安全’变成‘相对安全’了吗?”

  这样的理解失于片面。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壮大,改革中“无限政府”正走向“有限政府”,无法持续为无限扩大的市场进行“隐性担保”。最可靠的,还是让市场化机制成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器。存款保险正是这样一种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它以立法的形式,为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陈雨露指出,“存款保险发挥作用的关键不在于投入多少救助基金,而是切断风险积累的链条,改变风险处置方式。”根据《条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担任问题银行接管组织,确保金融服务持续性、实现风险处置成本的市场化分担,减少金融机构倒闭可能引发的外部冲击。

  民营银行小银行迎来春天

  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堪称金融改革一招“先手棋”,可以支持金融领域其他改革,比如金融业放开市场准入的改革。潘功胜指出:“从各国经验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发展民营银行、小银行的重要前提和条件。”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若没有存款保险,储户会认为把钱存进大银行更放心。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有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偿付作保障,钱存大银行还是小银行,对储户来说几乎没有区别,无形中提升了民营银行的竞争力。民营银行的发展也加剧了银行业竞争,银行的危机感增强,对存款保险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有了存保制度,利率市场化改革也可以再推进,这将创造一个大中小银行并存、公平且良性竞争的“金融生态”。陈雨露介绍,大部分国家选择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加速过程中建立存款保险,以促进金融体系稳定。

  值得一提的是,存款保险的重点是约束、引导银行审慎经营,减少倒闭概率。魏加宁指出,《条例》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奖优罚劣”,这种市场化手段可以加强对银行盲目扩张和冒险经营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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