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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丢存款 银行应先赔

  • 发布时间:2015-01-28 02:32:08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余丰慧

  近期,多地出现了客户银行存款丢失的案件,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其中,多起案件缘于社会资金掮客以及银行外勤信贷员与银行柜台柜员内外勾结。而在这背后,商业银行高息、贴息违规揽存是主要根源。

  无论最终司法部门如何划分客户与银行的责任,有一点是明确的——客户在银行柜台办理存款,办理人员是银行网点柜员或者信贷人员。也就是说,客户是冲着银行门面和银行工作人员而来的,是笃信银行的信用、信誉才来存款。银行人员的行为完全是职务行为,所以银行绝对难辞其咎,无论如何都负有主要责任。在司法部门介入的同时,银行应该率先垫付或者赔付客户丢失的存款,以消除客户资金损失之忧,同时维护银行的刚性信用、信誉。在杭州42名客户存款失踪案中,涉案银行就已表示将为受害客户垫付存款。

  在欧美银行,只要是因为银行内部人员在柜台内造成了客户资金损失,都被认定为银行人员的职务行为,银行一般都会无条件给予赔偿。一个极端的案例是:2012年5月,英国某银行一台ATM机发生故障,在客户取款时吐出双倍数额的现金,很多人闻讯赶来提款。如果按照我国银行的做法,肯定会状告取款者不当得利,轰动全国的许霆案就是例证。而该银行却表示错在银行,取款人不必为银行的工作失误负责。这种做法是否有纵容不劳而获之嫌权且不论,但银行敢于为自己的错误买单却体现了一种担当,更是反映了银行为维护自身信誉不惜血本。相反,客户存款丢失,如果银行百般推诿推责,不仅破坏了银行信誉,而且最终会将客户和业务推掉。

  还应看到,在存款丢失案件中,客户完全处于弱势地位。相对于客户而言,银行更有条件和责任来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因此,银行先行赔付客户、再向内鬼和“大盗”追责的做法应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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