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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严打非法私募 四公司被立案侦查

  • 发布时间:2015-05-30 03:53:28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伴随着股市的持续火爆,私募投资基金也出现爆发式增长,然而,一些非法私募混迹其中,趁机敛财。在昨天召开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张晓军透露,5月26日,按照北京市总体部署,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基金业协会、北京证监局会同北京市金融局、工商局、公安局等多家单位,正式启动全市打击非法私募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并初步锁定了五类违法行为。目前已有四家机构被立案侦查。

  一场声势浩大的非法私募整治活动于本周在北京拉开序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天表示,在“两加强、两遏制”检查中,证监会发现有个别机构或其合作对象涉嫌从事非法私募活动,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因此,5月26日,按照北京市总体部署,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基金业协会、北京证监局会同北京市金融局、工商局、公安局等多家单位,正式启动全市打击非法私募活动专项整治行动。

  据了解,目前已有中金信安、中金赛富、中投金汇、山西和利等4家公司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另有华兴泰达正在调查之中。

  张晓军介绍,非法私募活动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未依法登记备案,或借用登记机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二是公开向社会大众宣传推介;三是承诺保本保收益;四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五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用“飞单”方式进行销售。

  据了解,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将以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整治重点,组织进行专项摸排、集中整治和重点打击,发现涉嫌犯罪的,将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移送。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基础上,基金业协会、北京证监局将和北京市各部门继续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私募活动的长效合作机制,进一步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证监会提醒投资者,远离非法集资,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是大众理财产品,具有高风险特征,不保本保收益。如发现非法私募活动或相关线索,可以拨打相关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与德交所合建交易平台初期产品以证券现货为主

  今年5月12日,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和中金所与德意志交易所集团(德交所)合作,在欧洲建立离岸人民币证券产品交易平台,并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作为交易平台的运营管理机构。

  据了解,交易平台建立初期,挂牌产品以证券现货产品为主,包括境外企业发行或境内企业境外发行的人民币债券、股票、以A股指数为基础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产品,以及人民币计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后续根据市场形势并经监管部门批准,交易平台的业务范围可进一步拓展至证券衍生品及其他产品。

  张晓军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上交所和中金所做好交易平台设立和运营等各项工作,通过交易平台为境外人民币资金提供更丰富的投资工具,引导国际投资者更加关注和积极参与我国资本市场。

  与国际知名指数公司保持密切沟通

  富时公司于5月26日宣布,启动将A股纳入其全球基准指数的过渡计划,与此同时,摩根士丹利也表示,A股或逐步纳入MSCI指数。A股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再迈新台阶。

  对此,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已经注意到这一消息,这是A股纳入国际知名指数取得的重要进展,证监会对于富时的积极态度表示赞赏。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与包括富时在内的国际知名指数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向国际投资界积极宣传及展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与开放的新进展和新举措,便利长期资金进入A股市场,不断提高国际投资界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信心和认可程度。

  证监会已与58个国家地区签备忘录

  5月13日,证监会与哈萨克斯坦证券监管部门签署《中哈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5月19日,证监会与阿塞拜疆证监会签署《中阿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张晓军介绍,此举可以加强双方监管交流合作,促进签署国双方资本市场发展。

  数据显示,1992年成立以来,证监会已经与58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合作机构签署备忘录。

  □关于公司债

  公司债配套规则基本齐备

  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为确保《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经证监会批准,近期,中国证券业协会、上交所、深交所等自律组织制定发布了一系列配套规则。其中,中国证券业协会于4月23日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将于近期发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上交所、深交所也将发布《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至此,《管理办法》相关配套规则基本齐备。

  张晓军表示,未来证监会还将指导相关自律组织制定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等配套规则,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规范发展。

  □热点回应

  质疑 珠海中富“12中富01”债券违约

  回应 加强债市监管依法维护权益

  公开信息显示,珠海中富于2012年5月发行了5.9亿元、期限为3年的公司债券。因公司连续两年亏损,“12中富01”债券自2014年6月30日起暂停上市,直至2015年5月21日债券摘牌。按照合同约定,“12中富01”债券于5月28日到期,珠海中富需兑付本金5.9亿元和利息0.31亿元,合计6.21亿元。5月27日,公司公告,因面临较大的资金流动性困难,无法全额兑付债券本息。

  对此,证监会表示,“12中富01”债券到期之前,证监会已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一是约谈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督促其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义务,代表持有人向发行人主张权利。二是督促公司定期披露债券兑付安排和资金筹集进展,及时准确地揭示风险。三是督促公司及时准确披露经营风险、股票相关风险等。

  据了解,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督促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应尽的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妥善处理好债务偿还问题。同时,会同交易所监督公司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及时披露后续偿债方案及实施进展,定期披露公司财务、经营及债权人权利主张情况,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用违约是金融市场和固定收益产品的一类重要风险。在成熟债券市场和新兴债券市场中都会发生,是正常的市场规律使然。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以及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参与主体的增多,国内市场的信用违约事件也将逐步显现。证监会提醒,投资者应当强化风险意识,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投资品种,注意规避风险,也可以根据情况需要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来追偿债券本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京华时报记者敖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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