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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确保刑事判决不成法律“白条”

  • 发布时间:2015-05-28 09:18: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8日讯 (记者 李婧) 5月26日,中央媒体记者团来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实地参观,驻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秀仿向记者介绍了该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

  刘秀仿说,监管单位作为刑罚执行机关,让罪犯得到应有的惩处,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尊严与权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依法进行,是否公平公正,是否有罪犯逃脱法律制裁,让法院判决打折扣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树立公众法治信心的重要内容。2014年,团河院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990件。今年,某驻所检察室经过审查发现,部分罪犯没有积极履行财产刑,对16件拟减刑案件提出检察意见,被有关部门采纳。对于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具体承办检察官逐案签字,并对该案办理终身负责。

  严把审查关,练就“透视眼”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监狱向法院提请前,应将相关减刑、假释材料提交驻所检察室审查,并在15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提请的检察意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往往成批量提请,在人数偏少的情况下,团河院驻所检察官练就一双火眼金睛。根据日常掌握每名罪犯的改造计分、悔改表现,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找同监室罪犯谈话等,透过提请材料背后,查找监管单位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纰漏和不足,不枉不纵,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检察人员在审查罪犯魏某减刑案件时,发现魏某因犯强奸、非法拘禁、抢劫、诈骗罪服刑,考虑到该犯系团伙主犯,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恶习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虽然其考核计分符合减刑条件,但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评估其悔改表现,检察室向监狱提出对罪犯魏某缩减减刑幅度的建议。监狱积极采纳了检察室的建议,决定缩减罪犯魏某减刑幅度1个月。团河院检察人员通过找罪犯谈话了解到,罪犯于某在服刑期间主动执行完财产刑,属“积极履行财产刑”从宽减刑情节,按照规定,于犯的减刑幅度可以从宽一个月,便及时建议监狱按照规定给于犯增加一个月的减刑幅度,监狱采纳了检察室的建议。

  提升素质关,练就“多面手”

  在开展高检院部署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过程中,“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疾病标准发生变化,尤其是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短期不致危及生命”的认定上,要求团河院驻所检察人员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对于“三类罪犯”疾病是否适合暂予监外执行有疑问的,团河院都及时建议监狱通知罪犯重新检查鉴定,最终收监13人,占2014年北京市收监执行“三类罪犯”总数的77%。在团河院与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通过暂予监外执行途径逃避刑罚制裁的空间被大大压缩,法治的篱笆越扎越紧。团河院因在专项活动中取得突出的成绩,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专项活动先进集体,这也是北京市检察机关在这次专项活动中荣获的唯一先进集体。

  抓实公开关,练就“顺风耳”

  监管单位相对封闭,为了解掌握罪犯的教育改造情况,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团河院注重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意见,促进监督取得实效。以建立联系会议制度促进监督。严格落实与监管单位工作联系制度,坚持定期与监管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出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议,互通工作情况,市检察院主管检察长每年都与监管单位沟通十余次,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监管单位之间的监督和配合;以公开公示促进监督。团河院督促监管单位规范计分考核公开制度,每名罪犯得分情况每月公开。罪犯拟减刑、假释、暂予监外的,提前进行公示,便于罪犯相互监督。罪犯对于计分有误或者对其他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的,既可以向监狱反映,也可以向驻所检察室反映。对于职务犯罪等复杂有社会影响的罪犯,在提请减刑、假释后,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团河院出庭发表意见,减刑、假释裁定上网公开。引入社会力量促进监督。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检查指导工作,旁听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刑罚变更执行公开透明和公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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