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本市专项检查药品价格
- 发布时间:2015-05-28 08:33:28 来源:天津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陈璠 见习记者 贾云娇)昨天,市发展改革委召开全市药品价格改革提醒告诫暨检查动员会,解读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并就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提出警示告诫,90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参加会议。
市发展改革委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出郑重提醒:一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价格,自觉抵制并防止出现趁机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二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能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不能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共同决定药品价格,不能彼此控制进入市场药品的数量,间接控制药品的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应当依法明码标价。标价签、价目表(牌)所标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示的费用。在进行宣传时,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借市场价格出现波动之际,蒙骗消费者。四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五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如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对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典型案件,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六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如发现药品价格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与价格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在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自6月1日开始,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将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
- 股票名称 最新价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