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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5-05-27 10:32:12  来源:住建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化风景名胜区监管,提高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水平,我部决定2015年继续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制度建设、规划管理、建设管理、服务管理和形象宣传等(详见附件)。

  二、检查时间

  2015年6月下旬至7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对象

  检查2012至2014年执法检查暂未覆盖到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抽查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4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建城函[2014]308号,以下简称《通报》)中责令限期整改的部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对不达标的全部进行复查。

  四、检查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相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及专家。

  五、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情况,检查结论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4个等级。

  对未按《通报》要求进行整改或复查验收结论仍为不达标的风景名胜区,予以通报批评;违规情节严重、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风景名胜区,依照《条例》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加强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通报》要求,跟踪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整改及复查验收工作。

  (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对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执法检查评分表》(见附件)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做好有关工作。被通报责令整改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整改工作,接受复查验收。

  (三)检查人员严格遵守国家公务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肃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联 系 人:王 开

  电话:010-58934062

  传真:010-58933014

  电子邮箱:wangkai@mail.cin.gov.cn

  附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执法检查评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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