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能否分割已故父母名下的承包地
- 发布时间:2015-05-22 07:32:31 来源: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区倚
子女对已故父母名下的承包地采取协议方式进行分割,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近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改判确认宁大妈姐妹四人签订的分割享有父母承包地的协议有效。
今年52岁的宁大妈、48岁的小荣、43岁的小芬和39岁的小梅是亲姊妹,分别居住在曲靖市的沾益县、宣威市等地。1998年,父母去世,留有承包经营的耕地1.68亩,一直由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小芬耕种。
2013年12月9日,宁大妈四姐妹签订《家庭土地分割享受协议》,约定一块叫“大麦地”的1亩土地由姐妹4人平均分配,人均0.25亩。其中属于小梅的0.25亩转给小芬,小芬支付土地补偿款4万元;其余0.68亩土地归小芬所有。尽管签订了协议,但小芬一直未遵照履行,不愿意将该1.68亩土地分给几个姐妹。姐妹四人多次争执无果,宁大妈和小荣、小梅将小芬诉至法院,要求确定四姐妹签订的《家庭土地分割享受协议》有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经营的耕地不属于遗产范围,四姐妹签订的协议实质是以遗产处置的方式对家庭承包地进行继承,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宁大妈等3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宁大妈三姐妹提出上诉。曲靖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宁大妈四姐妹签订的土地分割协议是共有人对共同承包管理的土地进行分割管理,并不违反法律及损害集体利益,系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遂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确定宁大妈四姐妹签订的《家庭土地分割享受协议》有效。
法官说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农民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法定的基本权利,不应被剥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户”即意味着可能是一个群体,而并非特定的某一个村民。本案中,宁大妈四姐妹的父亲在世前基于户主的身份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但承包经营权人并非只有她们的父亲一人,其他家庭成员也共同享有承包经营权。在父母去世后,四姐妹通过内部协议调整承包土地的实际耕种人,是承包人家庭成员之间的耕种分工,而不是对父母遗产的处置。据此,二审法院最终依法确定宁大妈四姐妹签订的协议有效,体现了法律对农民基本生存权的保护。(作者单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