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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万元卖祖屋 17年后又讨回

  • 发布时间:2015-05-20 10:33:37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卖方

  为何毁约

  老严说:卖祖屋的时候不了解法律规定,后来才知道农村房屋卖给村集体以外的人是违法的。

  买方

  如何维权

  法官说:因为卖方毁约违反诚信,买方黄女士也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卖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跨世纪”购房纠纷

  1998年5月,黄女士以一万六千元的价格买下了老严的祖屋,有三间小屋,一口水井,还带了个小巧玲珑的院子。

  今年春节刚过,老严请求集美区法院判令确认17年前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并要求黄女士立即退还房屋。

  经调解,老严同意支付黄女士6万元作为补偿,双方就此解除17年前签订的那份房屋买卖契约。

  本报讯 (通讯员 集法宣 记者 谭欣妮)近日,集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跨世纪”的房屋买卖纠纷——买卖双方于1998年顺利交易房屋,卖方却在十七年后突然反悔,要求收回房产。法院是否会支持卖方的请求?买方又能否找到维权途径?昨日,记者向集美区法院了解了案件始末。

  缘起>>讼争房产原为农村房屋

  1998年,集美区某村的老严(化名)打算在自家宅基地上盖一处新房。手头钱不够,他便想把祖上传下来的旧屋给卖了,拿来贴补新房。然而,他在亲戚乡邻间问了个遍,却怎么都找不到买主,巧的是,从外地来厦多年的黄女士(化名)此时也正为房子的事情发愁。

  黄女士的父亲远在老家孤身一人,她一直想把他接来厦门定居,却因家里地方太小未能如愿。老严的旧屋虽然不大,但有三间小屋,一口水井,还带了个小巧玲珑的院子,足够让一位老人住得舒舒服服。正好,黄女士和老严的亲戚相熟,经过商谈,双方于1998年5月在亲邻的见证下简单书写了契约,黄女士以一万六千元的价格买下了老严的祖屋。契约既立,黄女士就把父亲从老家接来了厦门,一住就是十七年。

  变故>>一纸契约突成空文

  谁也没想到,今年春节刚过,黄女士突然收到法院的一纸传票——老严请求集美区法院判令确认17年前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并要求她立即退还房屋。

  “当年买这房子就是为了让父亲安度晚年,老严他们也知道,怎么突然就反悔了?”黄女士非常诧异,“现在收回房子,让老人住哪儿?”

  老严可没有考虑这么多,他一门心思想把自己的房子要回来,而且还要得理直气壮,“卖房的时候我不了解法律规定,这几年才知道农村房屋卖给村集体以外的人是违法的。”

  黄女士非常生气,她告诉法官,如果老严真想要回房子,必须赔钱。经过十几年时间,土地和房屋都已升值,老严应当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赔偿经济损失。

  说法

  买家和卖家

  究竟谁有理

  那么,老严和黄女士究竟哪一方占理呢?

  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黄女士是外地户籍,无权取得老严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黄女士与老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从法律上来说的确应该认定无效。

  一旦合同无效,买方黄女士就要返还房屋。当然,因为卖方毁约违反诚信,她也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此案最终没有进行到判决阶段。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老严这才意识到,如果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无效,他的确可以拿回房子,但黄女士也会对他提起诉讼,届时必须通过鉴定等方式确认房屋本身价格和宅基地范围内房屋占地的区位补偿价格,他很可能要支付一笔不小的赔偿款。

  黄女士也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她知道,自己不是老严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子买来十几年也因此一直没法办理过户。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想要留住房子可能性很小。

  最终,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老严同意支付黄女士6万元作为补偿,双方就此解除十七年前签订的那份房屋买卖契约。黄女士必须在宽限期内尽快为父亲找到新住处,腾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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