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新能源车船享车船税优惠
- 发布时间:2015-05-19 11:42:25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通知,从5月7日起,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根据通知,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3个标准:一是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二是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限值标准。三是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污染物排放则需符合国V标准。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等的标准另行制定。
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通知明确,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生产或进口符合上述标准的汽车的,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资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发布。
列入《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自《目录》公告之日起,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