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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出新规 地方政府新债换旧账有了明确标准

  • 发布时间:2015-05-19 06:03: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曾金华  责任编辑:罗伯特

  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银行贷款对应债权人协商后,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予以置换。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向信托、证券、保险等其他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经各方协商一致,地方财政部门也可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予以置换。

  日前,财政部发布消息表示,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已于近日联合印发《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1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债券限额内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一定额度地方债,用于置换部分存量债务。

  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地方存量债务置换工作,促进地方政府债券顺利发行。

  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开展

  根据《通知》,“定向承销”将成为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置换存量债务的一种重要方式。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是由省级政府面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特定债权人,采取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地方债,用以置换本地区地方政府相应的存量债务。

  以定向承销方式置换存量债务有何优势?“存量债务置换债券,需要当年发行、当年使用。定向承销方式进一步丰富了地方债发行方式,有利于推动地方政府高效、便捷地开展存量债务置换,这是开展定向承销工作的核心所在。”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强调。

  在5月15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这种定向承销的置换方法与一般公开发行的方式相比,有利于减少对市场流动性和市场利率的影响,能够促进债务置换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定向承销发行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3部门文件在期限结构、利率确定、流通转让等方面,贯彻了这个原则。”白景明说。

  《通知》要求,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与特定债权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开展。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银行贷款对应债权人协商后,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予以置换。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向信托、证券、保险等其他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经各方协商一致,地方财政部门也可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予以置换。

  值得注意的是,定向承销并非发行置换债券的惟一方式。根据《通知》,2015年为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发行的地方债,以及为置换存量债务发行的地方债中不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部分,仍按照有关规定,采用招标、公开承销等方式发行。

  首批定向承销8月31日前完成

  根据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30日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中,2015年到期需偿还18578亿元。1万亿元的总债券额度占2015年到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的53.8%。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针对2015年第1批置换债券额度的定向承销发行工作,应当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各地只有3个多月的发行时间,但由于目前各项有关规定已经齐备,按时完成定向承销发行工作没有问题。”白景明说。

  《通知》还以附件的形式发布了《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操作规程》。《规程》对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的债券期限、债券承销团、信息披露、定价机制、债权确认和登记托管、流通转让安排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规程》明确,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定向承销方式和公开发行方式发行的地方债规模之和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2015年本地区地方债限额。

  在定价机制方面,《通知》规定,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发行利率区间下限不得低于发行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收益率平均值,上限不得高于发行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收益率平均值上浮30%。

  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上述政策吹风会上表示,定向承销的债券利率怎么定,需要政府发债机构、银行和承销商之间进行磋商,也就是采用市场的方式来确定。

  “《通知》对利率的规定,有利于避免过去一些地方出现的利率过低的情况,保护购买者利益,利率期间的规定也体现了市场化原则,具体利率的确定还需要双方进行协商。”白景明说。

  债券纳入国库抵质押品范围

  《通知》规定,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暂不可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现券交易,可以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进行流通。地方债纳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和试点地区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抵(质)押品范围,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债券,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纳入部分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纳入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范围,并可按规定开展回购交易。

  将债券纳入国库抵(质)押品范围是否为“量化宽松”政策?潘功胜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商业银行的贷款置换成地方政府的债券,它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资产组合发生改变,原来是贷款变成了债券,是资产组合的改变,在这个过程中不涉及中央银行进行相应流动性的投放。

  潘功胜还强调,将地方债纳入到部分货币政策操作工具的抵押品和质押品的范围,这只是意味着地方政府债与国债,与政策性金融债这些金融产品一样,获得了抵押品的一种资格,但不意味着中央银行将因此开展相对应特定额度的流动性的投放。“这是两个概念,所以不能误读为量化宽松。”

  白景明也认为,发行置换债券只是针对商业银行或者信托、证券、保险等其他机构,而并非由人民银行购买资产;将债券纳入国库抵质押品范围,有利于提高置换债券的资信力,便于银行和债券购买者盘活资金。(经济日报记者 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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