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款不付现金 多次出险“留影”
- 发布时间:2015-05-15 15:33:28 来源:新民晚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 谈璎) 上海车险反欺诈出重拳,5月20日起出险的所有案件,车险赔款不得再用现金,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保险年度3次出险的被保险人需“人车合影”留影像记录。
记者今天上午获悉,《关于加强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服务的自律约定》由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牵头制订,适用的保险机构为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各级营业性机构。这意味着不法分子勾结汽车修理厂制造多起事故骗取理赔金的欺诈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广大车主利益得到保护,爱车不会再因送修时遭“黑手”莫名多出理赔记录还蒙在鼓里。
根据自律约定,5月20日零时起上海出险的所有车险案件,保险公司将车险赔款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被保险人(或责任保险第三者)的同名银行账户。赔款不得用现金(含现金支票)方式支付。
需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强险医疗费垫付通知书后,可以将抢救费用通过转账方式划付给救治医院。
《自律约定》还有一些进一步规定:支付赔款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由保险公司核对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对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一个保险年度内有3 次(或以上)出险的,保险公司在现场查勘、定损、提交索赔资料或结案付款等环节中至少面见被保险人一次并留存影像记录,就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确认,核实被保险人银行账户。保险公司应做好面见记录,并归入理赔档案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车险理赔服务督查回访制度,对所有出险客户,应当在理赔结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实行100%的服务回访,并做好回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