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寿险最需要注意什么?
- 发布时间:2015-05-15 13:33:02 来源: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民的防风险意识及理财观念逐步成熟,保险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切实有效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公开、透明的保险消费环境,根据保险消费投诉的热点和难点,烟台保监分局和烟台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发布寿险明白消费十告知。
人身险合同退保有损失
购买保险前,应了解购买的保险产品是一次性缴费还是分期缴费以及缴费的年限,根据自身需要及财力状况谨慎选择,不可在业务人员推荐下盲目“投资”,以防投保数额过大、缴费过高、缴费期过长影响了家庭正常生活开销而中途退保。根据《保险法》第47条规定,人身险保险合同提前退保是有损失的。
银行也销售保险产品
银行在取得由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后,可以在银行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为了避免把保险产品当作银行储蓄,请消费者注意二点:一是保险单册封套印有“保险合同”字样和出具保险合同的公司名称;二是保险单册封面标有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
仔细阅读条款
防止销售误导
少数保险代理人在推销业务时,时有夸大保险责任和分红收益、淡化退保损失等现象发生。为此,消费者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条款中哪些情况属于保险责任,哪些情况属于除外责任,哪些情况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所限定。如果投保人有任何不解或疑问,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咨询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分红、万能以及投连保险的收益是不确定的
分红保险、万能保险以及投资连接保险属于新型产品,其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根据监管部门规定,业务员在销售这类保险时,会分高中低三个档次向消费者进行产品收益率演示,让消费者有个比较直观的感觉。如果只演示中档或高档,或者承诺某个收益率,都是违反规定的。因为资本市场变幻莫测,保险公司无法保证投资收益,因此,最终实际分配到保单的收益也是不能确定的。
如实告知被保险人信息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按照投保单提示,如实反映被保险人情况,如出生年月、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病史等。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解除合同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给付)责任。
一定要亲笔签名
谨防保单无效
投保单上有风险提示语和投保人签名,都需要投保人亲笔抄写和亲笔签名。但有的客户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任由业务员或其他人代写代签,殊不知,这样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发生保险事故时很可能会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给付)。此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认真接听保险公司的回访电话
消费者购买了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会在犹豫期内对其进行电话回访,与投保人核实保单信息,告知客户享有的权力、义务并进行相关的风险提示。投保人应利用电话回访的时机,核实保险权益,确认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符合自己的购买意愿。
正确享受犹豫期权利
犹豫期是指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给予消费者10日—15日内(根据保险单提示)的时间,考虑是否继续持有该保险单。如果在这期间内退保,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扣除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投保人已交纳的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行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超过犹豫期退保,投保人就要承担退保损失了。
个人信息变更应及时告知公司
投保单上都留有投保人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方便保险公司进行犹豫期回访和续期缴费通知。在保单有效期内,投保人如果更换电话号码、搬家,应及时致电保险公司客服,或登录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或到公司柜面办理家庭住址或电话号码的变更,避免失联造成保单失效而无法正常享受保险保障。
注意莫生“骗赔”念头
有极少数人,总想把保险当成补偿损失甚至发财的捷径,如有的先出险后投保,有的隐瞒病史带病投保,有的制造虚假的保险事故,有的涂改、添加或伪造修车、医疗和残废鉴定等发票和证明,这些都属于骗赔的范围,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因此在这些问题上,千万不要耍小“聪明”。
(通讯员 周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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