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吗?
- 发布时间:2015-05-14 12:33:27 来源: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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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求助:
李女士给儿子买了套房子作为婚房用,当时广告声称,“小区绿化面积达百分之五十,有近2000平米的城市森林覆盖面,2000平米的绿地草坪,3500平米的湖面,号称城市森林式的豪宅式享受。”可交房的时候,建成的楼盘却与广告宣传天壤之别。所谓几千平米的森林和草坪无非是几十平米的绿地和几十棵树的小树林,几千米的湖面不过是几十平米的池塘和假山而已。现实与宣传的巨大反差使李女士难以接受,遂找开发商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
◆律师分析
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白金印律师分析: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俗称“楼盘广告”。楼盘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如“理想居所”、“居家首选之地”、“温馨家园”、“回家就是度假”、“星级服务”、“帝王享受”等词语,大多属于开发商夸张性宣传所需的文字,目的是为了引起注意,制造气氛,并没有明确的目标,这种广告仅仅构成了要约邀请,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
但是,楼盘广告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效力:(1)其内容是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基础设施、相关配套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2)该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3)该说明和允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在楼盘广告视为要约的情形下,适用“容纳规则”,也就是楼盘广告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提示
首先,楼盘广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购房者要看清楚楼盘广告,不要被广告上的语言文字所迷惑,上当受骗。其次,把广告写进购房合同。楼盘广告尽管属于要约邀请,但是楼盘广告的内容一旦写进购房合同,那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再者,让开发商的促销宣传落到实处。对于开发商为促销提出的很多承诺,不仅要以书面方式确认下来,而且要保证这些促销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对于购房者自己想要了解的信息,比如房屋使用年限、小区规划、停车位使用等、面积测量报告等等,也可以自列清单要求开发商履行告知义务。(帮办记者 杜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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