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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能“管”好药价吗?

  • 发布时间:2015-05-11 08:31:04  来源:中国民航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特约记者 程喆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的出台,改变了我国持续10多年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自今年6月1日起,我国将取消约2700种药品的政府定价,在一定程度上打破部分药品价格的垄断,交由市场决定价格。总的来说,居民不必担心因开放药价而引发的药价上涨问题。对于政府而言,药品取消政府定价不是一放了之,不等于放任不管,政府的职能重心将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引导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新华社消息,5月5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卫计委等部委联合出台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新方案对药品分门别类,除合计不到40种麻醉品和精神类药物由国家定价外,包括医保目录药品在内的约2700种药品将向市场放开价格,进行充分竞争。

  按照国际惯例,药品定价主要遵循两个思路:一种是由政府制定或限制价格,另一种通过医保体系本身对药品价格实施调节。前者通常发生在医保体系不健全的国家,政府担心药费会增加群众负担;后者则应用于医保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再加上医疗服务机构与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即通过医保控费和招标采购等综合方式来控制药品的价格。

  中国显然属于第一个思路。自2000年以来,价格主管部门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和目录外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零售限价)管理。

  这种机制也有好处,以前只有城镇职工有医疗保险,农村绝大部分居民完全自费医疗,限价可以稳定药品价格。

  但有关“药价虚高”的质疑声越来越高,按照我国目前的药品定价机制, 国家发改委已经实施了20多次降价,却没有阻止药价虚高,还陷入了“降价—部分药品消失—改头换面(换包装、药名、不重要成分等)提价—招标进医院—高价卖—再降价”的怪圈。

  随着医保体系和药品招标采购机制渐趋完善,以省为单位的药品招标采购和调控开始普及,采用政府最高限价的行政干预方式已不合时宜。

  《光明日报》报道,关于药价改革的呼声早已出现。“此次药价改革是水到渠成的事,是药价管理方式的转变与升级。”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副会长张振忠说。

  按照市场规律,如果没有行政限价,企业就有了自主定价权。一种普遍的担心是,药品价格会不会有大的波动。新华社早在2014年就发文分析称,即便放开了自主定价权,企业也不会一拥而上大幅提价,过高的价格可能减少销量。

  《光明日报》援引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的话说:“我国目前的药品市场供过于求,多家企业生产同一种仿制药的现象很普遍。在市场竞争下,药价不可能随便上涨——除了受资源制约比较严重的药品如以血液为原料的药品外。”

  同时,目前的“市场竞争”,是建立在医保控费和各省招标基础之上的,这意味着即使放开,在这两个绳索的捆绑下,药价也不会一飞冲天。而《南方周末》的分析也认为,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不会上涨,特别是改革后建立了节约采购成本收益归医院的机制,医院有动力压低采购价格。

  当然,不排除改革初期,在社会零售药店销售的部分药品价格会有所上涨。

  况且,一旦药品价格放开了,政府并非什么都不管。即使政府放弃药品定价权、交由市场调节也很难降低药品价格。要推行药价改革,一方面,需要政府增加医疗卫生的财政支出;另一方面,政府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力量,建立规范、健康的药品市场秩序。

  事实上,由于药品复杂的流通机制,药价改革追根溯源还是要回归到公立医院改革上。尽管药企可以自主定价,但是处方权在医院医生手里,医生支配药品的权力过大,就难以避免药企与医院、医生之间的暗箱操作。可能一些好的药品因为利润低很难卖出去,而一些利润高、成效一般的药反而畅销,出现“劣币逐良币”现象。

  因此,医疗服务价格也需要在药价放开后有所调整,这有利于理顺医药价格机制,对于破除“以药养医”能起到积极作用。“此次药价改革给医疗服务价格的放开提供了一个样本,医疗服务的价格将来势必也要改。”于明德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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