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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入门关

  • 发布时间:2015-05-09 06:00:30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日前,就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任务、做好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在改革试点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哪些职责?

  郝赤勇: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参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等职责任务。2004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参与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责,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退出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提出了改革任务要求。对于改革试点的内容,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的完善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对于没有修改的内容,要继续坚持法律规定和以往成功做法。试点地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记者:如何把握好选任条件和程序,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发挥自身优势参与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

  郝赤勇:选任环节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也是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关键。司法行政机关要配合人民法院,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注意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性别的人员,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坚持选任基本条件的同时,要充分考虑选任人选是否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较好的群众基础、较强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心,以及是否有足够的精力参与审判活动等因素,确保所选任人员能切实履行好陪审员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还要配合同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把好入门关,确保人民陪审员选任质量。

  人民陪审员多数来自基层,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具有植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做好与人民陪审员的沟通协调工作,定期向他们反映社情民意,使他们在参与审判过程中真正反映民意、代表民意,维护司法公正。要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经验和优势,提高人民陪审员法律素质和履职能力。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特殊作用,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干部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记者:在加强人民陪审员培训方面怎样开展工作?从哪些方面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考核管理制度?

  郝赤勇: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前应当经过培训。司法行政机关应配合人民法院,通过岗前培训、专题辅导、案例介绍等形式,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的培训,帮助人民陪审员领会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程序。特别要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新精神、新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

  司法行政机关要配合人民法院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考核奖惩制度,对依法履职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以及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行为,应当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要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制度,确保任免畅通,协调及时,管理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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