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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决定草案审议 年龄下限拟提至28周岁

  • 发布时间:2015-04-20 14:3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开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并提交审议。

  草案稿中,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将学历从一般为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改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条件 年龄下限从23周岁提至28周岁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推进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其中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主要指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事实审理定问题。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草案稿规定,拟选择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省(区、市),每个省(区、市)选择5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草案规定,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将学历条件从一般为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改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解读 要求过高不利于从民众中选拔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胡夏冰表示, 我国对人民陪审员选任资格的要求有些过高,不利于从普通民众中选出合格的人民陪审员。特别是关于人民陪审员学历条件的要求,将大多数普通公民排除到了人民陪审员选拔之外。其实,公民的学历水平和文化程度与其认识和判断事物能力之间并不存在着正向的逻辑联系。

  根据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学历条件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数占全国总人口的7%左右,而且这些人员主要集中在我国城市地区。在农村或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特别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可谓少之又少。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参与审判的国民资格要求都比较低,通常规定只要达到一定年龄且智力正常的公民,都具备参与案件审理的资格。例如德国规定,25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没有智力障碍的公民,可以担任参审员。美国甚至18周岁以上,可用英语正常交流的美国公民,就可以担任陪审员。

  因此,适当调高年龄下限可以让更加适合、成熟的人群组成陪审员队伍,用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分析案件。

  范围 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应有陪审员

  草案规定,试点地区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明确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草案还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进行了要求。草案要求,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对危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规则,维护人民陪审制度权威性。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而对其实施解雇以及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所需经费列入人民法院业务费预算予以保障。文/记者 王选辉 李文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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