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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法院判决极草胜诉, 工商裁定极草宣传不违规

  • 发布时间:2015-05-08 06:38:55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笔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2014年12月初,打假名人王某向工商举报极草涉嫌虚假宣传一案有了明确结论,工商部门认定青海春天不构成虚假宣传。

  工商部门对投诉极草调查后予以销案

  2015年4月22日,工商部门就王某举报的问题给出了调查结论。关于“极草·5X”冬虫夏草身份问题,工商部门调查结论认为,依据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4]53号),极草的身份被界定为“冬虫夏草纯粉片是青海省出产的冬虫夏草经加工制成的产品,作为青海省综合开发利用优势资源的试点产品”。

  关于虫草素问题,工商部门调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冬虫夏草含量测定的法定指标是腺苷,即本品含腺苷(C10H13N5O4)不得少于0.010%,从2014年8月27日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其公司“冬虫夏草纯粉片”的送检样品检验报告书中检验结果看,本品含腺苷(C10H13N5O4)0.011%]达到规定标准。最终工商部门认定青海春天不构成虚假宣传,予以销案。

  两家法院审理查明极草产品身份合法

  2015年1月15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极草产品一盒,标注品名为冬虫夏草纯粉片。原告认为极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被告(极草合作商)退还商品价款并10倍赔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产品身份不属于食品,原告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标准为由,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判令被告退还商品价款并赔付10倍商品价款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另据浙江法院2015年4月中旬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极草产品身份合法,原告(打假人)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也被驳回。

  王某打假极草证据有瑕疵或面临民事赔偿

  据了解,王某除向全国范围工商部门投诉外,也向各地药监局投诉,多地药监部门先后对青海春天进行深入调查,青海春天严格按照GMP标准组织生产。就王某向媒体曝光的“虫草素含量为零”的检测报告,笔者采访了一位冬虫夏草行业专家。该专家指出,王某送检的检测机构无检测虫草素资质,检测结果作为证据向媒体曝光是有证据造假之嫌。

  另据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分析,王某打假极草客观上对终端的销售产生了影响,给极草的品牌声誉带来了一定伤害,青海春天如果在此方面维权,王某可能面临巨额民事赔偿责任。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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