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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填坑团”抹黑整个旅游业

  • 发布时间:2015-05-06 07:23:0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一段导游在车上振振有词地教训甚至辱骂游客的视频引起了全社会的公愤。面对不肯花钱购物的游客,导游陈某居然说:“你看你们一车人没(其他车上)一个人买得多”“如果你要像貔貅一样……”“你还连脸都不要,那就不好意思了”。

  陈某最终不得不为自己的过激行为“埋单”:云南旅游执法总队通报:涉事导游系“昆明思远导游服务公司”陈某某,现拟吊销涉事导游《导游证》,拟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并对旅行社负责人罚款2万元。

  在一片批评谴责声中,人们再次将目光投向了整个旅行社行业,投向那些零负团费的旅游团。零负团费的旅行团又叫“填坑团”,即:旅行社为了争取游客资源,采取不收或者只象征性地收取1元钱的策略让游客参团,然后把旅行团卖给导游,而导游在向旅行社交付了一笔费用(实际上是代游客垫付的)获取带团资格之后,只能通过让游客大量购物并从中获取提成,才有可能填满此前的“坑”,进而保本或者赚钱。本次云南导游辱骂游客事件即肇因于此。

  实际上,“填坑团”存在诸多不确定的隐患:一是对于导游来说,游客购物消费多少钱才算合理?他们是否会踊跃购物?二是一旦遇上很少购物或者不肯购物的怎么办?对于游客来说,虽然自己能花很少、甚至不花钱就能参团旅游,但旅游毕竟不是整天坐长途汽车和逛商店,在看似占尽便宜的旅行中,是不是也会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

  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和“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旅行社”,“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云南导游辱骂游客事件的发生,说明有关旅行社根本没有把《旅游法》当回事。

  “填坑团”的危害不仅在于其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其对人际关系危害也是不可小看的:它从根本上破坏了人际关系的和谐。旅行社靠零负团费揽客,然后把客人卖给导游,导游为了不亏钱,只能采取鼓励、诱导,甚至欺骗、威逼等手段让游客购物。游客如果不肯就范,导游则会失望、焦急甚至怨恨,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也就无从谈起了。

  从另一个角度看,导游其实也是“填坑团”的受害者。想赚钱,就得赌。遇上只想尽占便宜、却死不花钱购物的游客,无疑就输惨了。

  事后涉事导游陈春燕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像这样的低价团,只有游客多多购物消费,自己才拿得到带团的酬劳。

  而就在导游辱骂游客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之际,一则题为《郭丽,你欠陈春燕一个道歉》的网帖受到广泛关注。该帖称:“在旅游之初,郭丽等4人,以每人1元的价格报团参加了昆明-大理-丽江-版纳的双飞旅游购物团;4月12日,当大巴车从丽江返回到昆明,需要进购物店的时候,有部分客人不愿意履行合同,抵制进店,甚至有客人直指导游陈春丽‘黑心’‘拿回扣’。为此,陈春丽在车上‘大发雷霆’。之后,郭丽4人,以录制的视频为要挟,向旅行社投诉。旅行社为息事宁人,对其赔礼道歉,同时进行500元/人的赔偿。5月1日,视频被传播到了网络上。”

  果如该帖所说的那样,游客郭丽等人的行为则反而为人所不耻了。而这一切,都是“填坑团”所造的孽。它助长了人性之恶,堪称人与人关系的毒药,不能任其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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