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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湿地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在南宁召开

  • 发布时间:2015-05-03 00:29:47  来源:国家林业局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5月3日讯4月24日,广西湿地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在南宁召开。《广西湿地保护条例》确立了湿地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条例》在国家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参考了其它省区的湿地保护条例,并尽可能与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规相衔接,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出发来进行保护和利用,把湿地作为一个独立的、完整的、重要的生态系统,从加强整体保护的角度做出规定,规范湿地保护管理行为,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广西林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莫一平指出,《条例》根据广西的实际,设计了特色鲜明的湿地保护基本制度,确立了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湿地分级管理制度、湿地保护体系制度、湿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莫一平强调,要积极推进依法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制度。要进一步扩大湿地保护面积,充分发挥湿地在维护生态安全、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要牵头会商有关部门,优先研究制定自治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管理办法和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厅、住建厅、财政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水产畜牧兽医局、旅游发展委及林业厅等单位20多人参加了会议。

  广西湿地面积75.43万公顷,占国土面积3.18%,湿地面积在全国排第20位,在西部省区排第7位。全区湿地类型多样,对于保护生态平衡和维护生物多样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维系广西生态安全和抵御自然灾害的重要屏障。(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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