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恐难在2015年内实现经济完全一体化目标
- 发布时间:2015-05-02 14:13: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日讯(记者 田原)近日,战略咨询机构麦肯锡全球研究所发布报告称,东盟恐难在2015年内实现经济完全一体化目标,因为“在事关区域一体化的所有领域中,仍没有任何一个能达到全方位一体化的要求”。
无独有偶,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则在其《东盟金融一体化:银行业合并的漫漫长路》的报告中称,东盟实现2020年金融一体化目标“将面临现实差距大且未来发展不平衡双重挑战”。众所周知,东盟拟于2015年底前宣布建成东盟经济共同体,西方知名国际机构却在此刻唱衰其经济一体化进程,我们更须理性并客观地对东盟经济共同体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能加以分析和评估。
一是2015年底前全面实现东盟经济一体化的可能性问题。一位长期负责协调东盟一体化事宜的成员国官员曾表示,深度整合差异性较大的十个成员国市场,尤其是推动利益诉求互异甚至互斥的各成员国将业已签订的协议或条款从纸面落到实际绝非易事。
理论上,实现经济一体化,即实行统一的经济和社会政策并拥有超国家经济管理机构,需经历四个基本阶段:自贸区、关税同盟、单一市场、经济同盟。当前,东盟国家已初步完成了自贸区的建立,但尚未建立完全意义上的关税同盟,如马来西亚、印尼、新加坡、泰国和菲律宾之间的关税虽已趋近零水平,但金融监管、外资持股比例、外商所有权、技术标准、行业规制等非关税壁垒尚难逾越;东盟尚没有形成单一市场,各成员国间既不像欧盟国家间具有体制机制和基础设施等层面深厚的纽带和天然的联系,又不像北美国家间具有无缝对接的供应链系统以支撑自由贸易区内规模庞大的商品和服务贸易;东盟也没有建成需要统一财政和货币等经济政策的经济联盟,如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由于受限于现有发展水平,较其他六国在执行关税减免方面享有更大的政策弹性,对东盟国家早日实行统一的对外关税形成一定掣肘。
二是建立地区超国家管理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问题。在自贸区建设层面,东盟已取得了《东盟货物贸易协议》、《东盟服务贸易框架协议》、《东盟全面投资协议》和《加强争端解决机制的条款》等制度化成果。然而,《条款》作为三个《协议》有效执行的保障机制,自2004年签订以来还未实质性地启动过。
原因在于:一方面,《条款》允许成员国寻求其他救济措施解决贸易争端,自身却不能像《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那样实现专属管辖,执行力先天不足;另一方面,一旦产生争端,相较通过法律文件寻求机制化、法制化的贸易救济,成员国间似乎更倾向于、也更习惯于回到谈判桌前讨价还价,甚至不乏直接将争端诉诸东盟峰会寻求政治解决的案例。
上述情况说明,若以欧盟为参照系,东盟解决问题的传统或特色,更表现为行政导向而非制度导向。以取消成员国间非关税壁垒为例,在成员国间强有力协调机构或有公信力的裁决机构(如欧盟的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缺位的前提下,如何公平、公正审查内部市场并认定壁垒行为、如何惩处上述行为并实施必要的法律救济等仍值得研究。
不过,印尼驻中国大使苏更-拉哈尔佐先生在接受本报专访时却坚定地表示,“东盟成员国间用了数十年时间凝聚起来的团结精神、建立起来的相互信任,才是一体化进程最扎实的政治基础和最宝贵的制度财富,作为一名协调一体化事务十五年的官员,为对东盟经济共同体早日建成充满信心”。 正所谓“成长的烦恼”总让人“痛并快乐”,东盟经济共同体建设不会一蹴而就,东盟经济一体化进程亦不会一帆风顺,但只要兄弟齐心、必能其利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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