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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集资案件呈"爆发式增长" 根治社会毒瘤需综合施策

  • 发布时间:2015-04-28 18:57:36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网北京4月28日电(记者李延霞、吴雨)在28日举行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杨玉柱用“爆发式增长”来形容当前的非法集资形势。对于非法集资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专家认为,除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外,从长远看,必须根据形势的发展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措施。同时健全金融体制,畅通企业融资和个人投资渠道。

  投资理财、网络借贷成非法集资重灾区

  据杨玉柱介绍,2014年我国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均达到历史峰值。

  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张景利表示,2014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非法集资案件8700余起、涉案金额逾千亿元。全国案均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为近年来最高。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金融市场管控政策的不断调整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以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成为重灾区。

  据统计,2014年全国新发投资理财类案件1267起,同比上升616%,涉案金额547.93亿元,同比上升451%。

  “此类机构多设在商业闹市区,选择高档写字楼等,门面豪华,一般有工商登记的合法身份,其名称和业务与金融密切相关,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对老百姓有很大的欺骗性。”杨玉柱说。

  在P2P网络借贷方面,由于网络借贷结构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大量发生。据统计,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的11倍、16倍和39倍。

  “此类案件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有一些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杨玉柱说。

  多因素致非法集资案件激增

  对于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的原因,杨玉柱表示,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结构调整阵痛显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资金链趋紧,前几年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风险逐渐暴露出来,非法集资问题不断浮出水面,导致短期内案件加速暴露、发案数量激增。

  同时,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一些领域法律制度相对滞后,也给非法集资以可乘之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当前融资方式的创新发展,罪名需要有所改进。“我国刑法中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但目前这些罪名已不能适应现状,应增加新的罪名,尤其需要重点关注网络信贷领域。”

  另外,一些投融资中介机构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规则,大量机构超范围经营,从事吸收资金、经营放贷业务,也使非法集资案件频发。

  投资者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欠缺也是原因之一。“很多群众不了解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政策知识,不能有效区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容易落入非法集资陷阱。”杨玉柱说,一些人缺乏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只看到宣传的高额收益,忽视了潜在的巨大风险。

  根治非法集资需综合施策

  针对非法集资高发态势,杨玉柱表示,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于6月至8月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一些重点领域的非法集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其实,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但非法集资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专家表示,根治非法集资问题,仅靠打压只是一时之策,从长远看,必须根据形势的发展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措施。

  郭华介绍说:“除小贷公司外,各类民间借贷主体面临法律规范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监管规则、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规则有待明确,需要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并明确各方监管责任。”

  据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处长王晋介绍,人民银行正在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市场准入资格,规定业务规则和监管框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

  杨玉柱表示,相关部门将研究梳理当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相关立改废工作。

  从更深层次看,非法集资背后暴露的是我国金融体制不健全的现状,需要创造出更多的适合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方式,拓宽民间投资渠道。“应坚持疏堵结合,进一步推动相关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正规金融机构服务水平,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开正门、堵邪门。”杨玉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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