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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受监管

  • 发布时间:2015-04-27 00:29:23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点就引导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准确把握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鼓励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的政策界限。

  《意见》强调,要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主要是鼓励其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投资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同时,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应通过利益联结、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等多种途径带动农民共同致富。

  《意见》强调,要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要按照中央关于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上限控制的要求,制定租赁农地的上限控制标准。对租赁农地超过当地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同时,鼓励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通过建立多元化的农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对租赁农地企业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对在粮食主产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等区域租赁农地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粮化”。

  《意见》提出,要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防范机制。鼓励各地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立健全市场运行规范,引导工商资本通过公开市场租赁农地,严禁工商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强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各地可按照流入方缴纳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健全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

  《意见》还规定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国土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租赁农地“农转非”情况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租赁农地企业的基本信息。有关部门将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并建立部门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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