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通过:地方政府监管应"守土有责"
- 发布时间:2015-04-24 21:1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就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和广告法修订草案举行发布会。中国经济网记者王城/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4日讯(记者 刘潇潇)今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表示,新法中对于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做出了新规定,要求地方政府"守土有责"。
滕佳材指出,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应"守土有责"。"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里,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要求是分级管理负责。这次的新法充分体现了这方面的规定,又提出了一些更加具体、更加明确的要求。"
据滕佳材介绍,新法强化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要求政府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一些地方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不足。因此新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的建设,为执法部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提供执法的保障。
其次,新法实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制。新法将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出专门的评议和考核。
第三,新法强化了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管,要求地方应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按照新出台的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做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在法律实施一年内做出规定。因此,2016年10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需制定对小加工作坊和小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四,新法强化了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要求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发生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关于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等情形,新法也都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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