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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获通过:药品需标明不良反应

  • 发布时间:2015-04-24 21:0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就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和广告法修订草案举行发布会。中国经济网记者王城/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4日讯 今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表示,新修订的《广告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代言药品广告,同时药品广告必须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王超英强调,新修订的《广告法》与旧版相比,增加了对药品广告准则的规定,规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药品广告,同时药品广告必须显著地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以上内容的增加,对于规范药品和保健食品的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医疗服务广告会起到规范作用。希望在今后广告法的实践过程当中,广告业的有关企业、人士要重视现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发布过程当中普遍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 王超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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