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药品广告不能避谈“副作用”
- 发布时间:2015-04-22 17:12:00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发布虚假广告将受“双处罚”
中国网4月22日讯 20日,广告法迎来了20年来的第三次修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审议,不但对6种广告行为进行较为严格的限制,更严格禁止在公共场所发布烟草类和声称替代母乳类食品。具体来看,三审稿有以下特点:
药品广告不能避谈“副作用”
为保护患者权益,对发布的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且严格与药监局批准的说明书一致。宣传广告不能只言功效,避谈“副作用”。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暗示治疗功效
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得暗示治疗功效。
传媒平台变相发布医疗保健广告罚款10万以下
进一步规范各传媒发布平台不得以普及健康养生知识为由,变相发布医疗保健广告,违反规定将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草制品招聘启事不得宣传烟草
禁止利用传媒发布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及其他食品的广告;禁止各传媒发布或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的生产商和销售者即便在招聘启事中也不得含有宣传烟草制品或商标的内容。
代言虚假广告者将“闭嘴”三年
为强化代言广告者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让代言人慎重诚信代言,因代言涉及虚假广告者,将“闭嘴”三年。并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代言广告”;“广告代言人不得推荐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
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将被“双处罚”
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的,予以“双处罚”。即卫生主管部门可吊销执业许可证,工商部门予以罚款。
新闻广电部门监管者失职将受处
新修订的三审稿强化了新闻广电各部门在发布广告中的监管责任,失职者将承担连带责任,责任人将被依法处分。
新修订的广告法一方面是要促进广告产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是对发展中的广告业进行有效监管。在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的同时,各工商行政、城管市容、药监、质检等部门均需依据广告法依法办事,加强监管。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整个广告行业的自律。(作者卜超霞为北京美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