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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去新厂 辞职追讨补偿有理

  • 发布时间:2015-04-21 04:33:36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记者/董小军

  春节过后,北仑一家公司在相对偏远的春晓镇新开了一家分厂,需要调派一部分职工去那里工作,以尽快使新厂各方面的工作都正常运转起来,原在厂办工作的刘某等12人被选中。近日,公司正式向他们发出了《上岗地点变动通知》。公司称,去新厂工作一切待遇不变,另外再支付每月200元的交通费用。

  由于刘某家在北仑城区,孩子还在上幼儿园,因此不愿去新厂上班。公司向刘某表示,如果拒绝去新厂,就很难在公司总部安排新的工作岗位。无奈之下,刘某只得递交了辞呈,同时,她还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其工作年限,向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认为,刘某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毋需支付这笔费用。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引发劳动争议。

  张律师多年代理劳动诉讼案,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各种各样的劳动争议不断出现,这其中,有不少是企业的外部情况发生变化,企业没有作出相应的变化,或者对因此可能引发的纠纷认识不足引发的,北仑这家公司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争议非常具有代表性,对企业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张律师分析称,这起争议是因企业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引发的,也许在企业看来,派刘某等公司骨干去新厂,并非是要故意为难他们,相反,是对刘某等人能力的一种肯定,因此有点“理直气壮”。

  问题在于,在公司与刘某等职工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曾有关于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明确约定,现在,企业新开了工厂,派刘某等去那里上班,实际上是变更了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这虽然是客观情况变化导致的,但却与劳动合同条款的约定不相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即使因为客观原因必须改变职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也必须是职工自愿,否则,职工有权拒绝。而刘某所在的单位,没有与刘某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单方面下达《上岗地点变动通知》,使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更,实际上是不愿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而且还涉嫌侵害刘某的知情权、协商权。如果企业因此不让职工上岗,更是一种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就有权单方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完全合法的,并因此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那么,关于经济补偿,相关法律有何规定呢?张律师介绍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刘某这样因企业情况发生变化,而主动要求离职者,与被企业违法“辞退”的职工所能获得的补偿是一样的,即公司必须按照其工作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

  4月12日,刘某向本报打来电话称,她与原企业之间的争议,在相关劳动部门的调解下已经解决,企业同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予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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