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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密”与“揭发”不能混为一谈

  • 发布时间:2015-04-20 04:20:58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张 弓

  近段时间,有一篇文章在网络尤其是微信圈中广为传播,并被引为持有某些观点者的“权威依据”。文章发表于今年1月份某大报,是针对大学里让学生互相盯梢等做法的,但文中没有严格区分“告密”与“揭发”的适用范围,并以“不告密不揭发是道德底线”为标题,使文章具有更广泛的指向性,显然不够妥当。

  “告密”与“揭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不能混为一谈。最新版本的《现代汉语词典》,对“告密”与“揭发”的定义是这样的:告密,指向有关部门告发旁人的私下言论或活动(多含贬义);揭发,指揭露(坏人坏事),如“揭露罪行”、“检举揭发”。

  对比两个词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差别是明显的。揭发与告密,都是一种“告发”行为,或者向有关部门告发,或者公开揭露,区别就在于,揭发专指“坏人坏事”,告密则指“私下言论或活动”。这里遇到一个问题,即既是“私下言论或活动”,又是“坏人坏事”,知情者应该怎么办?如“私下”赌博、“私下”污辱他人、“私下”吸毒贩毒、“私下”贪污受贿……遇到这种情况,知情者应该告发还是沉默?再举一个极端例子,养父奸污女儿,那绝对是家里关起门来的“活动”,家人报警算不算“告密”?我让听课的大学生回答这个问题,他们几乎脱口而出“不算!”现行的法律和政策(不仅是中国)实践,也都是引导和鼓励公民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知情不报者说不定还会判你一个包庇罪。可见,无论是私下的言论还是活动,只要是违法的,揭发、举报不仅不违背道德规范,而且是公民的应尽责任。

  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是“不平等”的,不能一概而论。公众人物因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对道德和社会价值取向具有示范与引导作用。所以,他们的学历、出身、个人品德、财产状况,乃至家庭成员的工作、生活、言行举止,公众有权知晓,公民有权监督。发现他们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以揭露与批评,是公众的权利。就是说,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比一般公民要小,会受到严格的限制,揭露他们的某些所谓的隐私,不违反隐私保护原则。曾经有官员质疑民众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言论,说“群众财产为什么不公开?”这只能说明这些官员还不懂,在这个问题上他们不能“与群众打成一片”。如果公民行使这种权利也被视为“告密”,媒体的暗访、曝光还能进行吗?对公众人物的监督还能开展吗?

  在中国,还有一层监督,那就是群众对共产党员的监督。虽然不是领导干部和公众人物,但若是共产党员,那就不仅要和普通群众一样遵守国法,还会受到党章党规的约束。对人民群众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共产党员来说,法律与党规都不禁止的,才可为。不管是在公开还是私下场合,共产党员违反法律与党规的行为被揭发、受处理,是理所应当的。

  先进国家怎么区分“告密”与“揭发”呢?有篇文章举了两个例子。一个牧师私下在酒桌上辱骂耶稣,被同桌的基督徒拍下后放到网上,社会评价那位基督徒,认为他“不是不道德的告密者,而是勇敢捍卫自己信仰的人”;某工程师在私下酒桌上辱骂自己的老板,被同桌的同事拍下后告诉了老板,那个同事就是个可耻的告密者。细细体味一下人家的“标准”,对我们应该有所启发。

  在中国,“告密文化”源远流长,消除它的影响任重道远。但是,清理这些封建糟粕也要谨慎从事,厘清界限,不能搞混战、打乱仗。尤其是当前全国“打虎拍蝇”大战正酣,群众不仅站在路边鼓掌,还加入其中参战。这个时候,对那些敢于揭发腐败行为的公民扣上一顶“告密”的道德大帽子,谁会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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