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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技成果投资按20%缴个税

  • 发布时间:2015-04-15 13:31:31  来源:南宁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现在个人直接以股权、科技成果、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日益增多。日前,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新政,即《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从4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依据“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股权投资按20%缴个税

  近年来,在企业新设立、兼并重组、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多个人直接以股权、科技成果、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

  为此,3月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新政,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从4月1日起实施。

  南宁市国税部门相关负责人说,过去,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个税政策存在模糊地带。早在2005年时,国税总局就有文件明确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的,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税。到了2011年,国税总局明确规定,个人若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由于细节未明确,在执行中并未落实。

  据悉,4月8日国税务局出台的《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征管举措。

  可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税

  按照新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税务主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例如,广西大学李教授2015年4月以科技成果进行了一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那他就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2015年至2019年分期缴税,并于2019年4月前缴清税款即可。

  若李教授在政策实行之前,即2014年投资,因资金问题到今年3月31日都尚未缴税,这种情况又该如何解决?南宁国税部门相关负责人说,按照新规定,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纳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也就是说,李教授可在2015年至2018年这4年内分期缴税,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即可。

  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为转让收入

  个人进行非货币投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这是很多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作价,并据此入账,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这笔转让收入减掉资产原值和相关转让费用,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再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税。

  南宁国税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说, 如果经过资产评估确定的价值与投资取得的股权比例不符,应当以评估确定的价值为公允价值。比如,李教授以他自己的技术发明成果与他人合作创立一企业,假设注册资本100万元,李教授占30%,则按照股权比例计算投入的技术发明成果价值为30万元,但是如果评估确定的价值为40万元,则应以40万元为转让收入,如果没有其他的相关转让费用,那就以40万元为标准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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