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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驰旗下公司诉华谊兄弟 索8610万票房分红

  • 发布时间:2015-04-14 07:47:12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称与华谊协议票房超5亿将分红 华谊否认

  因在票房分红上产生分歧,由周星驰所控股的崴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崴盈公司)将其合作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诉至法院,索要票房分红8610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市三中院已受理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索分红8000余万

  原告崴盈公司诉称,崴盈投资有限公司是著名影星周星驰的控股公司。2012年公司制作了电影《西游降魔篇》,并就合作拍摄影片《西游降魔篇》事宜,先后与被告华谊兄弟公司签订了《(暂定名)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

  由于对影片市场评估较好,周星驰先生曾与王忠军先生口头商定,若票房收入超过5亿元,华谊兄弟公司可给予原告票房分红。后就该票房分红问题,双方通过往来邮件确认的方式达成《补充协议二》。截止2013年8月30日,该片实现票房收入人民币12.48亿元。因此,按照双方上述约定,原告作为《西游降魔篇》的制作方不仅应根据《合作协议》取得收益分成,还应根据《补充协议二》取得票房分红,两者共计人民币1.77亿元。但目前被告尚有人民币8610万元未向原告支付。

  虽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催索,被告却一直尚未履行剩余款项的支付义务,故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收益分配款人民币8610万元。

  分红协议未成立

  对此,华谊兄弟辩称双方确实签署了《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约定《西游降魔篇》投资、发行及收益分配等情况。就票房分红问题,双方也曾洽商过《补充协议二》,但由于差距较大,双方最终实际并未签署,所以《补充协议二》未成立,也未生效。而代表华谊兄弟就该协议洽商的员工娄某也不具有签署的权限,往来邮件也只属于洽商行为。

  其次,华谊兄弟认为即使《补充协议二》成立,涉及的票房分红基数应当为华谊公司实际取得的票房收入,而不是一般社会公众理解的总票房收入,还需扣除院线分成,才是华谊实际取得的收入数,而该收入数并不足5亿元。因此,根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华谊兄弟公司对《西游降魔篇》的投资款及给周星驰先生的分成收益已经支付完毕,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三中院对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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