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
- 发布时间:2015-04-14 02:34:36 来源:郑州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刘招)昨日,记者从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连续缴存3个月可提取交房租,连续缴存6个月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总额不设上限,新规5月1日起执行。
据悉,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2014年7月开展了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最高额度70万。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直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14年7月1日起,将职工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调整为职工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4年12月9日省直机关中心将贷款申请条件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重新调整为6个月以上。
在此基础上,昨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公积金的提取用途和申请贷款额度上进行了调整,所有的新规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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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新规
按照新规,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曾在异地(含同城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在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在郑州市区内办理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60万元;仅申请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在郑州所属县(市)和上街区办理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40万元。组合贷款总额不设上限,其中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上述规定执行。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贷款比例调整为最高不超过房产总价的80%;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一套住房,结清相应住房贷款后,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贷款比例调整为最高不超过房产总价的70%;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贷款比例调整为最高不超过房产总价的60%。
新规简化了贷款办理手续,办理公积金贷款无需再提供收入证明。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还款额应当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基数和的70%;未婚、未再婚的,应当不超过借款人的缴存基数;共有权人的缴存基数可与借款人合并计算;组合贷款由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审核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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