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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意见

  • 发布时间:2014-10-28 06:34:38  来源:石家庄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斌

  记者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日前已经印发。《意见》内容覆盖缴存、提取、贷款以及服务等多方面。目前我市部分条款已经实施,未出台政策正在进一步细化研究。

  扩大非公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公积金覆盖面

  《意见》全文共9条,其中前两条就涉及到公积金覆盖和建制。《意见》规定,要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的扩面建制工作,在确保资金安全完整的前提下,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和低收入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

  要求扩大非公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逐步实现就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住房公积金使用与缴存额、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相关联的联动机制,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利。

  凭保障房房租收据可提取公积金

  《意见》提出,租住当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收据,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所支付的租金总额;租住市场其他住房的无房缴存职工,可以凭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信息证明、租房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可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

  此外,还要求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可多次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因特殊情况致贫的缴存职工可每年度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新就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缴满6个月可享公积金贷款

  《意见》规定,新就业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的,即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

  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职工,可开展使用缴存额抵冲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本付息业务,减少社会成本。

  《意见》还要求各地积极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住房组合贷款业务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目前我市住房消费三种情况可提取公积金

  业内人士分析表示,该《意见》将“新就业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的缴存时间缩短至6个月(含)以上。虽然仅仅是对部分新就业大学生放开,但是一旦公积金缴存时间缩短,仍可使这些新就业人群中的主流群体更快地能享受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政策,加大年轻人对自住房的需求。

  “省里《意见》的部分规定并不是新条款,有的在省会已经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租住保障性住房可以提取公积金,以及大病突发情况可提取公积金这些政策,目前已经在执行。对于“新就业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缴存满6个月即可享受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业务”,“开展网上办事大厅服务”等条款还在细化研究中。

  据介绍,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主要分为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两种,前者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提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租住住房(含本市公共保障房)用于自住,且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高于20%的。后者的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退休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出境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被判处刑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自然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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