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展民营银行探路(干部论干事)
- 发布时间:2015-04-13 00:00:00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熟一家,批准一家,不设限额。”贯彻落实这一重要部署,推动民营银行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好金融服务,需要有关方面积极探索、协力推进。浙江省台州市的台州银行、泰隆银行、民泰银行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形成以服务小微企业为主的经营特色。多年来,城市商业银行积极探索、地方政府科学作为以及专业监管部门尽职担当,形成民营银行发展的“台州实践”,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银行监管部门有效作为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国内民营银行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城市商业银行积极创新小微金融服务。根据小微企业的特点,民营银行大胆探索,为其提供适宜的金融服务。一是“授信三查”新方法。按报表放贷是计划经济时代我国银行业的铁规矩,但小微企业用款短、小、频、急,又缺银行所需报表,很难获得银行贷款。为解决这个难题,台州城市商业银行探索出信贷人员下户调查、眼见为实、自编简表的“授信三查”新方法,后来被吸收到2007年版银监会《小企业授信工作意见》的基本理念和规制中。二是大量采用小微担保贷款。台州城市商业银行通过长期摸索,着力处理好信贷人员履职尽责与守住道德底线的关系,采用小微担保贷款,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贷款门槛,开辟其他银行不敢放贷的新领域。三是实行早开门、晚关门营业时间。根据市场个体户早开市、晚收摊的特点,提供“错时服务、延时服务”。四是有人值守自助银行。银行自助机对于许多离土不离乡的村民和城镇新居民显得比较陌生,需要在有人帮助下才敢使用。台州城市商业银行在6年前就尝试建设有人值守自助银行,推动2014年有限持牌简易网点——社区支行在台州正式试点。
政府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在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方面,地方政府从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市场优势出发,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主要包括:一是高度关注城市商业银行平稳改制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对于民营资本难以通过市场协调的事项,地方党委政府积极有为。如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由地方政府出面筹建,增强清产核资的公信力。对于引进战略投资者,地方政府积极发挥作用,有利于在保持经营平稳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二是积极创造良好经营环境。包括营造社会诚信环境,保护银行合法债权的法律环境,积极为银行搭建小企业信息共享平台等。“有所不为”主要是指:把适合市场解决的事务放手交给市场,政府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同时,参股不控股,甚至不参股、不派董事长和行长、不摊派项目、不干预银行日常经营管理,促进形成健康有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基层银行监管部门严格规范。针对民营银行存在的资本逐利性与银行稳健性相冲突矛盾,基层银监部门实施更为严格的专业化监管。一是严格资本监管。严格执行国家资本监管标准,防范民营资本缺资、抽资等风险。二是严格关联交易监管。认真梳理、及时更新关联对象清单,对授信业务的关联交易从严监管,防止个别民资不当圈钱;对关联持股合并监管,严防暗箱操作。三是严格单户贷款集中度监管。预防垒大户,保障城市商业银行长期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四是严格专项风险监管。主要是抓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操作性风险防控等监管政策法规的执行。
(作者为浙江省台州市银监分局副局长)
《 人民日报 》( 2015年04月13日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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