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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事项申报“扩围”更要提质

  • 发布时间:2015-04-10 08:44:25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申报范围越来越扩大,也会带来一些挑战。这要求基层纪检和人事等部门真正负起责任,跟上中央反腐的力度和节奏,不能上面惊涛骇浪,下面波澜不惊。

  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申报,作为中国特色的“阳光法案”,不仅逐渐长出牙齿发挥威力,而且适用范围也在扩大。据报道,在北京、贵州、海南等地,个人事项申报范围已经由原来的县处级以上,扩大到科级。

  在世界范围内,要求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公开个人财产等情况,被认为是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因而被称为“阳光法案”。但无论中外,对此均有抵触和争议,比如个人情况公开到什么程度和范围,如何同时兼顾官员的个人隐私等。

  在我国,虽然没有所谓的“阳光法案”,但与之类似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制度,却早已有之。而且,涵盖范围更广,不仅包括个人收入和财产情况,还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资产和经营情况,以及因私出国(境)、婚姻、就业等其他事项。

  不过,个人事项申报和财产公示最大的不同,是汇报对象和公开范围不同,但这一点却很关键。申报和公示都是手段,最终目的是实现对官员的有效监督。以往的内部申报,往往被束之高阁,申报情况是否属实,也很少去核查;即便有核查,也往往是因为出了其他问题才去核查。更重要的是,这种申报制度只能算系统内部的监督,与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比,力度和效果都相差很远。

  有鉴于此,中央新一轮反腐对这项制度进行了改革,对干部申报个人事项情况进行抽查,而且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逐渐提高,一些地方实行“凡提必查”“凡进必查”“凡有举报必查”等,抽查的覆盖面越来越大。对于发现申报不实问题者,也加大了惩罚力度,有人被取消提拔资格,有人被直接罢免,甚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这让个人事项申报制度从被人诟病的“花瓶”,变成了长“牙齿”的利器,威慑力逐渐显现。

  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就要在更大范围内推广。既然中国特色的个人事项申报制度越来越有效,就没有理由只让县处级以上干部“独享”,实施范围扩大到科级干部,也是顺理成章的事。而且,在“小官大贪”等问题频发的背景下,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监督,也是大势所趋。

  当然,申报范围越来越扩大,也会带来一些挑战,比如核查起来工作量剧增。如果汇报上来的海量材料变成了死档,申报难免流于形式。这要求基层纪检和人事等部门真正负起责任,跟上中央反腐的力度和节奏,不能上面惊涛骇浪,下面波澜不惊。

  基层干部距离群众更近,他们是否清廉守法,与普通民众的利益直接相关;当地民众最了解情况,也更有监督的意愿和条件。因此,对于官员申报上来的情况,除了要进行抽查,也要根据情况扩大公开范围,让公众和媒体帮助纪检部门鉴别申报是否属实,真正发挥阳光的曝晒作用。

  本报特约评论员铁永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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