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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私募基金为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

  • 发布时间:2015-04-10 03:36:16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提醒您:

  近期,公安机关接到多起打着“私募基金投资理财”旗号进行非法集资的群众报警,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受害人众多,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所以,认识私募基金,辨别私募基金和以私募基金为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非常重要。

  “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称的私募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该办法对私募基金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限制:

  1.合格投资者和人数限定

  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和人数有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能力,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且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另外,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在人数限定方面,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规定和人数超过限制的,都很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2. 不得公开募集

  与公募基金(具备更苛刻条件和严格审批手续)不同的是,私募基金只能向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如果机构采取上述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投资要予以警惕,此机构一般不是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除获得公募基金资格外,即使经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采取上述途径进行推介,也可视为非法集资。

  3.不得承诺收益

  私募基金是投资者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同承担风险的投资活动,主要投向于证券、股权(含创业投资)、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标的物。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者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给出明确还本付息或确定的回报约定,那么该机构也构成违法。

  4.工商注册和登记备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投资者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信息,未经注册和登记备案的私募机构向公众募集资金,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欺诈,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非法集资使投资者遭受严重损失,有时血本无归,投资者要予以高度警惕。

  私募基金监管和非法集资处置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22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私募投资基金市场实施统一监管,青海证监局作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做好辖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工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行业自律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国务院成立了“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将防控本行业非法集资作为监督管理重要内容,做好非法集资情况的监测预警工作,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及时商省级人民政府妥善处置,并通报“联席会议”。

  青海证监局提醒您:警惕以私募基金为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

  青海证监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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