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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创新护航担保存货管理

  • 发布时间:2015-04-09 14:29:44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沈绍基 中国仓储协会会长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国家标准《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由中国仓储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起草。《规范》明确第三方监管企业的准入条件、三方当事人的责任、规范第三方监管企业的管理等内容,该规范将有效防范银行动产质押融资业务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并对推进相关行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此前商务部颁布了《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规范》和《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指标》,新颁布的国家标准《规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特点及核心内容:

  一、与我国担保品第三方管理实际情况紧密结合,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宗旨,国家标准规定了担保存货管理各个方面的行为规范。按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用于担保融资的动产包括了生产设备、存货、应收款、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各种物权,在实际工作中,目前经由第三方管理的主要是存货与应收款,存货由仓储企业管理,应收款由保理公司管理;融资担保的方式,除了质押之外,还有抵押,仓储企业既管理质押存货,也管理抵押存货;目前的突出问题是“管理责任”难以界定。因此,与行业标准相比较,国家标准将“动产”缩小为“存货”,将“质押”担保扩大至质押与抵押两种担保,由明确管理企业一方的责任扩大到明确三方当事人责任,即:规定了抵押与质押存货管理所涉及的贷款人、借款人、管理企业三方当事人的责任。这样做,既全面反映了我国的实际情况,也便于衔接三方当事人的责任。

  二、与国际规制与惯例接轨,区别与界定了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的监管与监控两种方式及其责任。目前,我国担保存货管理,不论存货仓库的地理位置与控制权的差别情况,都是签署同样的“质押监管协议”,造成其管理责任难以界定,既使约定了责任、也难以履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借鉴发达国家的规制与通行做法,根据仓库的地理位置与控制权的不同情况,将担保存货管理区分与界定为“监管”与“监控”两种方式,并明确了不同的管理责任。这样分类规定,是国家标准的重大突破,既与国际接轨,也解决了我国的实际问题。

  三、与我国现行法律和改革方向衔接,淡化入市门槛,明确了“监管协议”“监控协议”的性质。针对我国担保存货管理出现的突出问题,一些专家主张规定严格的准入门槛,行业标准中就规定了“从事仓储保管或相关物流业务3年以上”的条件。但国家标准,按照“放开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方向,没有规定硬性的准入条件。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与仓储业有关的主要有“保管”“仓储”“委托”合同,长期存在的“质押监管协议”属于哪种性质的合同,不仅仓储企业与信贷机构之间纠缠不清,在司法处理时也没有统一的规定。经中国仓储协会请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的法官,主要根据“监管”与“监控”实际承担的责任,在国家标准中特别标注:“监管协议”视同“仓储合同”,“监控协议”视同“委托合同”。这样规定,也是国家标准的重大突破,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纠缠不清的问题。

  四、与国家标准《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相衔接,明确了担保存货仓单的性质与出具主体。我国《合同法》有“仓单”概念,但在实际工作中,除了期货交割仓库使用“标准仓单”外,绝大多数都是“入库单”。仓单的国家标准,将仓单区别与界定为“不可流转”的仓单(即入库单)和“可流转”的仓单,并明确“可流转仓单”适用于期货交割库与担保存货仓库。但在我国担保存货管理的实际中,质押仓单监管的业务很少,大量的是质押与抵押存货监管。因此,担保存货管理的国家标准,规定只有签署“监管协议”的情况下,第三方管理企业才可以出具仓单,在签署“监控协议”情况下不能出具仓单。也就是说,国家标准确认第三方管理企业的管理活动有四种具体类型:质押仓单监管、质押存货监管、抵押存货监管、抵押存货监控,但借鉴国际惯例,两协会要引导与促进质押仓单管理业务的发展。这也是国家标准的一大特点,有利于我国担保存货管理的规范化、电子化发展。

  五、与行业监管措施相衔接。国家标准规定:“管理担保存货,应在相关公共信息平台登记与公示管理企业、担保存货与仓单等信息”,还明确规定了担保存货管理企业的“评价指标”与“资质等级”评价方法。这充分体现了未来对担保存货管理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也是国家标准的一大特点。

  担保存货管理企业评价定性

  与结果使用

  根据国家标准的要求,也根据主管部门的意见,中国仓储协会同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银行业、仓储业两个领域的专家组建了“评价委员会”,组织制订与审定了《评价办法》,自即日起,我们将面向全国开展担保存货管理企业的资质评价工作,相关文件已经印发。

  关于企业评价的性质,《办法》的规定很明确,即“属于水平评价类资质,不属于准入类资质。取得资质的企业,表明其符合国标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并达到相应的管理水平”。

  关于评价的原则,《办法》中规定:依据国标的要求,公开、公正、公平、自愿。评分标准与方法,都是公开的,企业是否申请评价,完全自愿。

  关于企业资质等级的设置,两协会针对我国担保存货管理企业的复杂情况,充分尊重与采纳了广大仓储企业与银行金融机构的意见,按企业的规模与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价,设“三级九等”。

  关于评价的组织工作,两协会参照“星级仓库”、仓储服务质量的评价办法,设置全国评价办公室,在各省区市相关协会设置地区性评价办公室,评价结果经公示后,由“评价委员会”全体成员审定。

  关于评价结果的使用,《办法》规定,在中仓协官网与全国担保存货管理公共信息平台上公告,并纳入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大数据库,向各银行金融机构推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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