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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风险如何防(以案说法)

  • 发布时间:2015-04-08 03:41: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  彭  波  责任编辑:罗伯特

  前不久,北京市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项目经理熊某因受贿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查明,熊某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调查、审核工作期间,收受贿赂,放松审查标准,甚至在所担保公司出现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如实上报,反而为其进行掩饰,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熊某没有坚守职业道德标准,利用职权多次为企业贷款大开绿灯。同时,熊某也没有在执业时做到勤勉、审慎,而是有章不循、多次违规操作,最终导致案发。”在总结发案原因时,承办检察官表示,除了熊某本身法律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素质低下外,公司的职权设置不合理、对项目经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也是重要原因。

  “从审核贷款担保项目、与需贷单位洽谈、出具审核报告、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均由一人实施,这样的职权设置使得熊某权力过大,为发生职务犯罪埋下了祸根。”该检察官表示。

  目前,我国金融投资行业发展方兴未艾,金融担保公司的迅速扩张使得本来就稀缺的担保专业人才更加短缺。再加上我国没有体系化的担保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与严格的准入制度,缺乏对从业人员违规操作的惩戒手段,造成现有从业人员能力和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担保业的发展。此外,我国信用体制不健全、市场惩罚机制不力,导致企业失信所得收益可能会远远高于失信成本。

  “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的主要客户群是中小企业,但法律对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并没有明确规定,加之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不规范等原因,无论是金融担保公司还是具体负责担保业务的项目经理都很难获得真实的信息。这种信息的不透明,也增加了金融担保公司担保的风险。”检察官表示,为了避免这类案件的发生,除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监管、加大公司内部监督力度外,完善我国信用体系、法律规定尤为重要,“我国应进一步加强金融领域相关配套制度的立法,在规制主体全面性、立法层次性、国际性、具体性和技术性等方面尽快补足和完善。如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充分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以此降低担保风险,促进金融担保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 人民日报 》( 2015年04月08日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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