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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上的“微企”评审时是否认可

  • 发布时间:2015-04-08 10:15:47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营业执照上标明了“微企”,但公司的员工数及资产总额却与微企的划定标准不一致,评审时,专家该如何认定?

  日前,重庆市某采购代理机构就某洗涤服务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对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以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依据。同时,招标文件还明确了相应的加分政策,即“小型企业,其评审价=投标报价*(1-6%);注册资金在15万元以上的微型企业,其评审价=投标报价*(1-8%);注册资金在15万元及以下的微型企业,其评审价=投标报价*(1-10%)。”

  然而,在评审过程中,对于营业执照上标明有“微企”字样且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是“微型企业”,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投标人该如何认定,评委间产生了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登记管理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它认定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且投标人有书面声明和承诺,应对工商部门的认定予以认可。否则,就是否定了营业执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且有可能引起质疑。

  第二种意见认为:投标人基本情况介绍中明确填列了该企业“职工人数16人,资产总额180万元”,且其经营范围是“家政服务、保洁服务、洗涤服务”,按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微型企业划定标准,不应认定该企业为微型企业。

  第三种意见认为:上述两种意见都有道理,但从重庆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依据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确定”的规定看,工商部门的划型标准也依据的是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应相信工商部门的认定是严格的,不能单以投标人在基本情况中介绍的数字为法律依据,而此点的理由是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经过简短的争议,多数评委认同了第一和第三种意见,并给予了加分。事后,另一投标人对该企业的“微企”资格提出了质疑,并向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最终,财政部门处理决定为:给予8%的扣除进行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招标采购。

  对于上述情形,笔者认为,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微型企业划定标准进行纠错是对的。但同时,有三点值得探讨:

  第一,评委会是否具有否定工商部门认定事项的权限,如果有权否定,是否意味着否定了营业执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从《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看,营业执照标注有“微型企业”的,能享受创业补助和创业扶持贷款政策,这是财政等部门给予创业补助和创业扶持贷款的依据之一。如果评委在评标时不认可,就既有否定营业执照合法性和有效性之嫌,又有与财政等部门的认可存在不一致之虑,且对于评委是否有权否定行政部门认定事项,现在尚没有明文规定。

  第二,当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基本情况介绍”不一致时,该如何判定?

  经探讨,多数评委认为,上述案例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微企”作佐证,应比没经核实的“基本情况介绍”这个孤证更有效力。

  第三,基本情况介绍中的数据是否等于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谁去核实数据的真实性?

  多数人的观点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企业在“基本情况介绍”中填列的数据应是企业上一年度末的数据,其是否等同于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评委无法在评标室内进行核实。如果事后有关部门经核实发现数据不真实,应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而对于上述案例来说,如果没有营业执照上的“微企”作佐证,评委可以要求投标人作书面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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