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主动退市案失败败在未保护投资者权益
- 发布时间:2015-04-07 03:14:19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资本论
*ST二重在要约收购的截止日发布公告称,截至4月3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简称国机集团)预受要约的股东为12759户,预受要约股份数量合计11259万股。因预受要约股份数量不足1.71亿股,国机集团发起的要约收购自此不生效。这意味着,由*ST二重率先尝试的中国首单主动退市模式案例正式宣告失败。
这无疑是一个多输的结局。因为根据主动退市制度的规定: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随时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而强制退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间隔期届满后,可以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ST二重主动退市案流产,意味着该公司在退市之后将失去随时选择重新上市的机会。
而对投资者来说,在接受要约收购条件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很快拿到国机集团的要约收购款,即2.59元/股的要约收购价格,且这个价格较停牌前*ST二重的市价高出10%。在要约收购失败的情况下,*ST二重将进入退市整理板,其股价面临着进一步下跌的可能性。
这种多输局面的出现几乎是可以预料的。因为国机集团尽管打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旗号,但实际上,这次要约收购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是明显的。因为要约收购的价格只有2.59元/股,远远低于2010年IPO时的发行价8.50元/股。这也是中小投资者拒绝国机集团要约收购的最主要原因。
应该说,*ST二重中小投资者所进行的这种无声的维权行为是值得肯定的。它为未来拟选择主动退市的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就是务必要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更重要的是,主动退市制度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尤其要体现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比如大股东或其他收购方的要约收购价格,最好不低于该股票的发行成本。如果上市公司高价发行而低价收购,这本身就是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一种制度性损害。
□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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